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具体的调整内容为:
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
调整为120%~150%
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
调整为1.5%~2.5%
新规要点
(一)调整内容及依据
7号文的依据是2011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4号令设置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2个重要监管指标,并规定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该文件还明确“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二)调整方式
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同质同类”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制定相应类别机构的差异化实施细则并及时印发实施。比如,外资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就具有同质性,但可能会同时考虑到机构规模,比如跨省级区域经营、资产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和地级市城商行就不具有同质性。
“一行一策”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按照本通知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单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该要求实际相当于每一家银行都有一个专门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以体现出差异化监管的要求。
(三)参考因素
各类机构实施细则及对单家银行的监管要求不能低于本通知要求。确定单家银行具体监管要求时,应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1.贷款分类准确性
根据单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结合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发现的不良贷款违规虚假出表等掩藏风险情况,可适度提高单家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
拨备覆盖率
最低监管要求
贷款拨备率
最低监管要求
100%
120%
1.5%
[85%,100%)
130%
1.8%
[70%,85%)
140%
2.1%
70%以下
150%
2.5%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与“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并非同一概念,甚至是相反的指标。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俗称逾贷比,是一个反向指标。一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0%,超过一般认为不良贷款存在偏离,占比越高分类可能越不准确。在监管评级中80%以下可以得到满分100分,而200%以上则是0分。
而“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则是正向指标,首先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进行分类,分为纳入不良贷款和未纳入不良贷款,用纳入不良贷款做分子,分母为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则全部纳入为100%,那么就可以适用最低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根据单家银行处置的不良贷款与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对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处置的不良贷款占
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
拨备覆盖率
最低监管要求
贷款拨备率
最低监管要求
90%及以上
120%
1.5%
[75%,90%)
130%
1.8%
[60%,75%)
140%
2.1%
60%以下
150%
2.5%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债权转让(含批量打包出售)、以物抵债、债转股等多种形式,按照文件要求,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可以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资本充足性
根据单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对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银行,不得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
(系统重要性银行)
资本充足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拨备覆盖率最低监管要求
贷款拨备率
最低监管要求
13.5%及以上
12.5%及以上
120%
1.5%
[12.5%,13.5%)
[11.5%,12.5%)
130%
1.8%
[11.5%,12.5%)
[10.5%,11.5%)
140%
2.1%
11.5%以下
10.5%以下
150%
2.5%
对于资本充足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越低,相反,资本不达标的银行反而需要按照更加严格的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而实际上100%的拨备覆盖率是决定是侵蚀核心一级资本,或是提高二级资本的分水岭。
(四)相关要求
1.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完善内部风险分类政策和流程,认真排查整改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确保分类结果真实反映贷款风险,提高审慎经营水平。
2.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水平和贷款损失准备变化情况的监测,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切实发挥贷款损失准备的风险缓冲功能,确保释放贷款损失准备与处置不良贷款基本同步。
3.对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且实际拨备覆盖率低于150%或贷款拨备率低于2.5%的商业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当年处置的不良贷款总额同比不得减少。因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利润不得用于发放奖金,不得增加分红,确保因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利润留存在银行,保持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基本稳定。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能将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节约的支出用于降低信贷成本率。
4.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信息披露,在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调整后的最近一次公开披露信息中,应披露本行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及实际水平。
5.各银监局对辖内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作出调整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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