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读】
在证券市场乃至中国司法界引起巨大轰动的投资者诉银广夏造假集体索赔诉讼案,在2007年7月圆满落幕。该案件原告人数之多、范围分布之广、社会影响力之强、诉讼标的之大、审理时间跨度之长,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先河。2001年8月,银广夏虚增巨额利润的造价行为震惊资本市场。造假行为被曝光后,银广夏股票连续15个跌停,股价从30多元跌至6元以下。2002年5月,证监会对银广夏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利润7.7亿余元,被称为中国的“安然事件”。
回顾银广夏的股东维权历程,2001 年8月开始,全国投资者起诉银广夏的诉讼拉开了序幕。证监会对银广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深受“银广夏”造假事件侵害的广大中小股东们踏上了漫漫维权路。由于当时法制尚不完善,银广夏诉讼经历了很多的困难,历时长达近6年。到2004年4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03件,涉及847名投资人,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总标的高达1.8亿元。经历了漫长的维权求偿之路,“银广夏事件”的受害者们最终讨得了一个相对圆满的说法——2006年5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北京、上海等多位律师代理的投资者与银广夏公司达成了和解,此后其他的投资者也和银广夏公司解决了争端。根据法律文书的安排,银广夏公司对和解的投资者作出每10元支付2.2股的赔偿。
根据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2日发布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透露:截止2006 年4 月12 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333 名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 或撤诉安排;333名中小股民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 元,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4031710.66 元。未达成和解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诉讼。根据前条所列公式计算,每10 股流通股份可获追送股份0.57176 股。
事实上,未能在4月12日之前与银广夏达成和解的其余500多名原告,后来都经法院判决获赔。虽然法律文件上记录的银广夏赔偿率只有原告损失的37%,但是由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捆绑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成功,ST广夏的基本面得到很大改善,2006年~2007年股价一直维持在7元以上,投资者的损失可以全部挽回。
2006年12月21日,银广夏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投资人诉讼问题的议案》,决定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2007年5月25日,以上这批转增股份完成过户;2007年7月2日,ST广夏限售股份已获解禁可上市流通。投资者获得赔偿的股票从7月2日开始进入正常交易。该案的代理律师表示,以当天的股票价格计算,参加诉讼的众多投资者不仅拿回了全部的损失,最终还获得了150%的超额赔偿,远远高于起诉时的预期。绝大多数投资者对这个结局表示满意。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至此双双圆满落槌。
【全案始末】
(一)“银广夏奇迹”横空出世闪瞎市场
银广夏的全称是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4月,陈川创立“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1993年11月,陈川在宁夏合资成立“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后银广夏投资牙膏、水泥、白酒、牛黄、活性炭、葡萄酒、房地产,但收效并不显著。1996年公司开始治沙种草,创建银广夏麻黄草种植基地,银广夏由此踏上发迹的征程。1998年10月20日,其属下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签订了蛋黄卵磷脂和桂皮、生姜精油、含油树脂等萃取产品出口供货协议,在此之后,银广夏不断借向德国出口产品的东风,业绩和股价两个车轮飞转,成为深沪两市屈指可数的蓝筹牛股。
1999年,银广夏的每股盈利0.51元;股价则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的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赠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全年上涨440%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的基础上,每股收益升至0.827元。
银广夏的利润神话源自其从德国进口的一种设备——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1999年7月,第一条500立升X3的生产线在银广夏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广夏试车并投人生产。根据银广夏公告,天津广夏在1999年度、2000年度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萃取产品达5610万马克(约2.2亿元人民币)、1.8亿马克(约7.2亿元人民币)。天津广夏因此在1999年创造的利润占银广夏的75%以上,2000年更几乎囊括了银广夏的全部利润。银广夏又在芜湖和银川投资设立了两条1500立升3和一条3500立升3的萃取生产线。并自称为“亚洲第一、世男第三的萃取基地”,前景似乎十分光明。
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 Trading GmBH)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元至3元!
(二)从神话到陷阱 弥天大谎是如何被戳穿的
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市场设计研究中心(联办)分析师蒲少平到一个企业家的东方毯业进行考察,18日是银广厦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趁此机会,蒲少平顺便到银广夏做了一次实地考察。在他们的办公室里,他看见了一个内部的刊物,这个刊物就叫《银广厦》,其中登录了董事长的一段讲话,他说:“我们这个公司80%的职工都是不赢利的。”这句话引起了蒲少平的注意。银广夏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是一个创造奇迹的公司,他的管理水平应该是很高的,怎么会弄得80%的职工不赢利呢?一个大大的问号打在了蒲少平的心里。他的业绩会不会是靠其余的20%的职工来支援的?因此,蒲少平就到银广夏的银川公司和天津公司考察,结果是困惑和疑点更多,比如,天津广夏的工厂里,尽管萃取设备都有,但是,生产线上一没有人二没有灯光三门是锁着的。从天津回来,蒲少平在对银广厦的各种报告和数据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后,终于发现了银广夏的问题。于是,在3月31日的《财经时报》的周末版上发表了“银广厦的九个疑点”一文。
文章刊登后,引起了银广厦方面的注意,他们很快通过《证券市场周刊》给蒲少平发了一份答复,答复主要是辩解和掩盖事情的真相。针对他们的答复,蒲少平又写了一篇“银广厦的业绩真实吗?”的文章,发表在2001年4月10日的《财经时报》上。在文章中针对银广夏的答复,蒲少平又提出了更多的疑问和意见,直接指明怀疑银广厦的业绩是否真实。针对上述问题,《财经》杂志的记者也对银广夏展开了更深入的调查,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5日,在《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以更为翔实的数据,对银广夏虚假陈述行为予以披露。此文章在证券市场上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使银广夏彻底显出了原形。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16日,银广夏公司对此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利润1776.10万元,由于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万元。另外,银广夏还有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的违规事实: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报停和注销的决定,但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1999年至2001年中报中继续虚假披露。
银广夏上述隐瞒重大事实,虚假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77条、《股票条例》第74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2001年9月5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以及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六人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分别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
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三)六年维权山穷水复峰回路转 非典型大结局“不要太圆满”
自从银广夏涉嫌严重造假被相关媒体披露以后,整个证券市场为之哗然,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以前也曾发生过,但像银广夏这样瞒天过海式的系统造假还是闻所未闻,广大投资于银广夏股票的投资者也因此而损失惨重。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在银广夏涉嫌严重造假被相关媒体披露之后,证监会官员曾公开表示支持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利用法律手段向银广夏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由于配套规定的不健全,致使中小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就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法院开始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开始受理;同时《通知》第2条又规定了此类案件的起诉前提条件,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投资者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许多中小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但是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被处罚人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为由,暂缓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质疑。三个月后的2002年7月底,银川市中级法院立案期间开放了两周,受理了律师提交的几起案件后,又以法院正在进行对李有强等银广夏原高管人员的刑事诉讼为理由宣布暂缓立案。直到2004年4月20日,在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前一个月,管辖法院才又一次宣布开始受理银广夏案。由于受理期间太短,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延长受理期限。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银广夏案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至8月14日。诉讼时效到期后,法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1亿元,涉及投资人847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开放立案结束后,又是一个漫长的等待。2004年12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柏松华诉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书是银广夏案的第一份判决文书。而其他案件一直被搁置到2006年3月的银广夏股改开始为止。这一期间里,专业维权人士从未放弃推动案件进程的努力。2003年6月,有律师曾专门写信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谈及诉讼时效问题、未受理案件暂缓受理问题、已受理案件开庭审理问题、判决后可执行财产问题。2003年11月,全国代理银广夏案的律师曾在北京举行“银广夏案法律问题专题讨论会”,与会律师在推进银广夏案件审理的函件上共同签名,信件直接寄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期望他们能够督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处理案件。
与会律师和媒体的努力并未取得明显效果。出乎意料的是,案件的解决方案竟是由被告银广夏公司主动设计并全力推进的。银广夏公司找到了一个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相结合作为解决对投资者赔偿的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凡在ST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提出每10元诉讼请求的原告方,非流通股东承诺赠送其2.2股的股票作为对价,换取原告方和解并主动撤诉。这样做可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首先,这是以一种偿债行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而不是以钱作为对价;其次,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偿债行为,而是通过减轻银广夏的债务负担,提升银广夏在市场上的形象和投资价值,预期股价可以有良好表现,从而在博取流通股东对银广夏的信任后同意非流通股票上市流通。
从被告银广夏一方来看,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37%是他们精心计算过的一个可承受的成本底线,但原告却认为这个赔付率低得荒唐。银广夏一方在与律师和少数当事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了直接接触每一个原告的战术。不久,绝大多数原告都收到了银广夏寄来的特快专递信件;虽然有一些因地址不详的退信,但这些退信又被用其他方式最终送达了原告手中。银广夏在信中对方案作出了详细解释,以便说服原告。此外,特快专递中还特别附了一张“同意和解表”。银广夏注明,原告如果同意和解,填好表后可直接寄给银广夏或者寄给法院,而不用再通过代理律师。同时,信中还说明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按照中国的诉讼法,虽然此案是大家的共同诉讼,但这是可拆分的共同诉讼,即每个人都可以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单独与被告达成和解。
就在被告一对一地向原告阵营全线发动和解攻势后,部分律师也意识到,除了接受和解,已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于是,有300多名当事人选择了和解,另有500多人坚决不接受和解方案。几个月后,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按照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作出了判决。虽然法律文件上记录的银广夏赔偿率只有原告损失的37%,但是由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捆绑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成功,ST广夏的基本面得到很大改善,2006年至2007年股价一直维持在高位,投资者的损失大都可以挽回。
【大案启示录】
银广夏案是迄今国内影响巨大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之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案件有关各方幕前幕后的表演给我们展现了一幅生动的中国证券群体纠纷解决图案,这其中暴露出许多深层次方面的问题,并带给我们诸多思考。
本案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款不像调解和判决时大家预期的那样糟,或者说比预期的要好。虽然按照被告方提出的方案银广夏赔偿率只有原告损失的37%,但是由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捆绑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成功,再加上正赶上2007年的大牛市,ST广夏的基本面得到较大改善,股价也处于高位,所以投资者的损失大多可以挽回。
如从正面的角度评价本案的审理效果,可以说该案的处理实现了多赢的局面。原告方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损失得到了赔偿。被告方在赔偿原告损失的同时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其股权分置改革捆绑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成功,ST广夏的基本面得到很大改善。地方政府当然也是相当满意的,其避免了上市公司退市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银广夏又恢复了正常的运转。而法院也成功地审结了这个难办的案件,实现了平稳解决纠纷和案结事了的目标。
但是深入分析,问题并非那么简单,结果也绝非像上述表述的那么圆满。大家知道,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那么,这些任务是否能实现呢?
第一,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本案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上均存有不少瑕疵或者说有非常大的随意性。从诉讼效率来看是非常低的,仅立案一个环节,法院就用去了二年多的时间,[17]整个案件,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执行完毕,前后花去了五年多的时间,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当然,这不是该案的个别情况。
第二,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从该案的审理来看,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司法维权之艰难。一个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标的不过1亿多元而已,但从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对银广夏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时算起,2002年正式起诉到2007年基本执行完毕,前后共花费了五年多的时间,经历了无数的波折,其中不少属于看不见的潜规则。由于诉讼的艰难,许多投资者不得已放弃了诉讼。这几百名坚定者,也只有无奈地接受被告方极其苛刻的条件。只是因为正好撞上A股市场史无前例的大牛市,才侥幸收回了大部分损失。而在A股市场像银广夏这类上市公司,重组恢复上市后,又会演绎出一个又一个神话,通过内幕消息,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百万富翁。
第三、实现证券市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任重道远。银广夏一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胆大妄为,捏造事实,通过虚假陈述,获得了巨额利润,造成了大量投资者的惨重损失。但仅付出了很小的代价,非法所得资金的去向并未成为有关单位审查的重点,会计事务所和许多高管基本上没有承担经济责任。侵权方并未吐出自己的非法所得,也难以起到警戒其他上市公司特别是其高管的作用。不少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仍在继续。就整个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维权来说,司法维权道路之艰难还是令人望而却步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尤其是投资者维权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迫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共政策,我们必须建立起能够保护投资者安全交易的证券市场秩序,以及真正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制度和群体诉讼制度。
(来源:众维515的财富号 2019-10-07 13:5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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