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7月7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
一、上海律师刘正要初步判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于2019年10月7日前购买,并在2019年10月8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已经收到正式处罚通知书,受损股民可以着手准备资料诉讼。
二、案发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字 2019131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 2、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3、2020年7月7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
相关证券:
- 恺英网络(0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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