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投资”)与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资产”)、梁丽娟、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刘志臣合同纠纷一案有了最新结果。

6月16日,温州市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梁丽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要求温州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梁丽娟的申请,维持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月18日作出的(2019)温仲裁字第713号裁决。

根据2月18日裁决书显示,金志昌盛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偿还奥康投资借款1.50亿元和固定收益 4.174275亿元;奥康投资就金昌资产持有的金志昌盛51%的质押股份和梁丽娟持有的金志昌盛49%的质押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金昌资产、金志昌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6年4月,金志昌盛因参与新潮实业(现为“新潮能源”)定向增发股票项目,需筹集资金10.50亿元,因无力筹集上述资金,遂找到奥康投资借款。2016年4月19日,奥康投资与金志昌盛、金昌资产、梁丽娟、金志昌顺、刘志臣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奥康投资通过借款或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金志昌盛提供上述资金,并按照约定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协议》具体包括:奥康投资同意向金志昌盛提供借款1.50亿元,奥康国际指定的银行提供2亿委托贷款给金志昌盛,上述款项在金志昌盛名下股票新潮实业限售期届满6个月内予以归还;奥康投资提供7亿借款或委托贷款给金志昌盛,该款项在金志昌盛取得新潮实业后2个月内,通过新潮实业股票质押融资取得资产予以及时归还;金志昌盛向奥康投资支付上述款项的固定收益4.174275亿元;金昌资产、梁丽娟分别持有的金志昌盛公司51%、49%的股权质押给奥康投资,用于为金志昌盛的债务归还义务等提供质押保证,金昌资产、金志昌顺、刘志臣自愿为金志昌盛提供债务归还义务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项下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按照上述《协议》,2016年4月19日,奥康投资分别向金志昌盛提供了1.5亿借款和7亿过桥资金,恒丰银行向金志昌盛发放2亿元贷款。2016年4月21日,奥康投资与金昌资产、梁丽娟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二者分别将其持有的金志昌盛公司51%、49%质押给奥康投资)。2016年4月22日,由奥康投资出借的8.5亿元及委托贷款的2亿均汇入金志昌盛公司指定的账户。

此后,金志昌盛通过将其持有的新潮实业股权分别质押给国金证券太平洋证券,获得资金后,于2016年6月14日-20日偿还了本金7亿,尚欠借款本金1.5亿元和固定收益4.174275亿元,后经奥康投资多次催讨,金志昌盛均未支付,相关公司和个人亦未承担质押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1月11日,奥康投资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被申请人包括金志昌盛、金昌资产、梁丽娟、金志昌顺、刘志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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