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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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01 希努尔

昨日希努尔因为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002485希努尔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002485希努尔段冬东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002485希努尔洪鸣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002485希努尔成保明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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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市旅游公司)将2018年、2019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将诸城市旅游公司于2018-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7304.58万元、4857.75万元。同时,公司存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段冬东,时任财务总监洪鸣、成保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02 先锋新材

昨日先锋新材因为其他、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4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300163先锋新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300163先锋新材卢先锋公司高管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300163先锋新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300163先锋新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300163先锋新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300163先锋新材卢先锋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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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19年6月,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卢先峰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所持有的Kresta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KRS公司”)84.35%的股权。2020年5月26日、11月25日,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中披露,在剥离KRS公司前,公司给予KRS公司的子公司CURTAINWONDERLANDPTY.LTD(以下简称“CW公司”)和MardoAustraliaPtyLtd(以下简称“Mardo公司”)的信用期为11个月,剥离KRS公司后,给予CW公司和Mardo公司的信用期缩短为6个月,由于CW公司和Mardo公司部分销售款未在信用内回款,导致未在信用期内回款的销售款对公司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给予非关联方客户信用期一般为3个月,公司将CW公司和Mardo公司3个月未回款部分视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CW公司和Mardo公司2019年度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245.62万元和2,531.35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245.62万元和1,964.57万元。若以KRS剥离前给予的11个月信用期和剥离后给予的6个月信用期进行统计,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CW公司和Mardo公司超过公司给予的信用期但未还款的应收账款日最高余额为1,887.35万元。截至2020年4月10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收回。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先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的规定。并于2020年12月2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前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456.88万元-4,946.88万元。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739.13万元-3,227.13万元。2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3,126.70万元。4月17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4,901.33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850.60万元。公司在《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2)2020年4月10日,公司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35万元-103.63万元。4月11日,公司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0年一季度亏损0-15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亏损60.0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季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4条的规定,并于2020年7月22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9万元至0;4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35万元至495万元;4月30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为235.52万元。公司第一季度实际净利润与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披露了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11月7日,公司发布了三季度更正报告,对2017年1-9月份“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予以更正。其中调减营业收入94,093,839.5元,调减比例为18.29%;调减营业成本94,093,839.5元,调减比例为18.29%;调增税金及附加465,929元,调增比例为13.65%;调减管理费用465,929元,调减比例为1.05%。 2019年8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Kresta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KRS”)84.35%的股权以1元价格出售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按照交易价格与交割日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KRS账面净资产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投资收益4,339.28万元。2019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将处置KRS的交易价格与评估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权益性交易确认计入资本公积,将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调减为1,922.35万元。2019年9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将处置KRS的过渡期损益以及按持股比例享有基准日所评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额在过渡期的摊销额按照权益性交易确认计入资本公积,将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调减为721.11万元。公司两次调减转让KRS股权的投资收益,合计调减2019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618.17万元,合计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464.7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规定,并于2019年5月17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53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鉴于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11月23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并于2020年3月23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1)2018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5.69万元至658.93万元;2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232.25万元;3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2355.13万元;4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795.3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根据审计机构意见,并结合KrestaHoldingsLimited子公司2018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大额减值所致。(2)2017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情况的公告》,因编制合并报表时遗漏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前三季度收入和成本的抵消分录,需进行差错更正,其中1-9月份营业收入由60,844万元更正为51,435万元,更正幅度达15.46%;2018年5月21日,公司再次披露了《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情况的公告》,因少计子公司KrestaHoldingsLimited管理费,需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1-9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由648.16万元更正为234.51万元,调整幅度达63.8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卢先锋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8年8月28日向公司和卢先锋下发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98号)。

#03 中炬高新

昨日中炬高新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6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600872中炬高新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600872中炬高新彭海泓公司高管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600872中炬高新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约见谈话0600872中炬高新彭海泓公司高管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约见谈话0600872中炬高新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600872中炬高新邹卫东公司高管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约见谈话0600872中炬高新张卫华公司高管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600872中炬高新陈超强公司高管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600872中炬高新陈琳公司高管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600872中炬高新彭海泓公司高管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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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或公司)持有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邦公司)80%股权,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天慧德)持有厨邦公司剩余20%股权。厨邦公司是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朗天慧德作为厨邦公司持股10%以上的法人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2018年12月17日,公司与关联方朗天慧德签署了《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公司以3.4亿元收购朗天慧德持有的厨邦公司剩余20%股权。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已依法成立。同时,《协议》约定待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8%,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权,达到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是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或有关各方签署协议的孰早时点,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司理应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及时对外披露收购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但公司并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直至2019年3月5日才召开董事会、3月20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收购子公司股权的《协议》,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3条、第10.2.5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予以监管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明,2020年1月以来,公司存在如下操作事项违规:2020年1月31日,公司债券连续停复牌操作闭环未及时确认;5月6日,公司权益分派闭环未及时确认;6月29日,公司未及时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属于公司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公司未及时、审慎办理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卫东给予口头警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18年12月5日,中炬高新控股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与关联方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天慧德)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拟以3.4亿元人民币收购朗天慧德持有的美味鲜控股子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邦食品)20%股权。2018年12月17日,美味鲜与朗天慧德正式签署有关收购厨邦食品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中炬高新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直到2019年3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琳、时任总经理陈超强、副总经理张卫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经查明,2018年7月以来,公司存在如下操作事项违规:2018年7月12日,未及时确认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业务操作;2018年9月7日,未及时提交信息披露申清单,导致开闸;2019年3月20日,未及时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单,导致开闸。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属于公司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公司多次未及时、审慎办理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则》第2.1条、第3.2.2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卫东给予口头警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中炬高新、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明,2018年7月以来,公司存在如下操作事项违规:2018年7月12日,未及时确认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业务操作;2018年9月7日,未及时提交信息披露申清单,导致开闸;2019年3月20日,未及时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单,导致开闸。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属于公司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公司多次未及时、审慎办理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则》第2.1条、第3.2.2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卫东给予口头警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18年12月5日,中炬高新控股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与关联方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天慧德)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拟以3.4亿元人民币收购朗天慧德持有的美味鲜控股子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邦食品)20%股权。2018年12月17日,美味鲜与朗天慧德正式签署有关收购厨邦食品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中炬高新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直到2019年3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琳、时任总经理陈超强、副总经理张卫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中炬高新、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18年12月5日,中炬高新控股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与关联方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天慧德)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拟以3.4亿元人民币收购朗天慧德持有的美味鲜控股子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邦食品)20%股权。2018年12月17日,美味鲜与朗天慧德正式签署有关收购厨邦食品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中炬高新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直到2019年3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琳、时任总经理陈超强、副总经理张卫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经查明,2018年7月以来,公司存在如下操作事项违规:2018年7月12日,未及时确认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业务操作;2018年9月7日,未及时提交信息披露申清单,导致开闸;2019年3月20日,未及时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单,导致开闸。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属于公司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公司多次未及时、审慎办理信息披露的操作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则》第2.1条、第3.2.2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卫东给予口头警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中炬高新、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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