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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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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醉清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终!IPO终止撤回终止2家!都在19家首发企业被抽中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名单中!今天又添一家撤回终止,从受理到终止1月零5天!

来邦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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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来邦科技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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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以音视频技术为核心的信息交互系统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行业专用对讲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之一,以主机类设备和终端类设备为载体,融合可视对讲、智能交互、生物识别、语音识别、信息发布、视频会议、报警定位、体征监护等功能。 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潘晓亭、杨小玲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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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亭,男,1965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合肥工业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学历。

杨小玲,女,1973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

来邦科技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包括:夫妻、子女、兄弟、姐弟、兄妹、堂兄弟、姨甥、表兄弟、内弟等,涉及股东20多人!

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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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的本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所持股份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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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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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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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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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选择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31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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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医疗与养老信息交互产品升级扩建项目”与“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增强研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基础。但由于市场开拓的不确定性,募投项目存在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可能,从而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医疗与养老信息交互产品升级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项目建成后将新增折旧等费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在折旧、装修、人员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也会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成到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新增各项费用将在募投项目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 6,130.90 万元、4,592.36 万元与 7,634.89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29.77%、18.92%与 28.49%。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和收入增长,未来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扩大。存货余额较大将会占用公司较多的流动资金,可能影响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如果原材料和主要产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存货存在一定的跌价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医疗、养老、司法、公安等领域,多数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其预算、立项和采购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通常在年底制定次年投资计划,次年上半年履行方案审查、立项批复、请购批复、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具体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行业客户的采购特点使公司产品销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营业收入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实现,因此公司下半年的营业收入普遍高于上半年的收入。此外,受春节放假停工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在第一季度相对较低,因此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普遍小于第二季度。该特点使得公司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也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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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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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业从事电力计量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单相智能电表和三相智能电表。此外,公司以智能电表相关技术为基础,陆续开发出电动车充电桩及用电监测系列产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新泰伟业持有公司 50,907,368 股的股份,占总股本的 39.72%,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泰伟业股东构成为李泽伟持股 70%,李梦鹭持股 30%,李梦鹭与李泽伟系姐弟关系,两人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晨泰科技,证券代码:834948。股转公司就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违规事实,给予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予公司董事长项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予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光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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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4,271.68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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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约 10,142.29 万元拟投资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其中大部分资金拟用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购置研发中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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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题 1.关于上市主体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的父母控制的晨泰集团为人民法院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人成立于 2010 年,2012 年向晨泰集团购买了与智能电表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泰伟业(李泽伟持股 70%,李梦鹭持股 30%)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系 2013 年 4 月从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处受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晨泰集团及其前身(如有)的历史沿革,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2)晨泰集团业务起源及演变过程,主要资产来源及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3)发行人向晨泰集团购买资产时的审计、评估情况,所履行的内、外部审议决策程序,价款支付情况及支付资金来源,相关方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4)晨泰集团就上述资产处置是否依法依约征得银行等债权人同意,是否构成逃废债务,资产处置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导致效力不确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相关权利主张; (5)上述资产转让完成后相关人员、商标、技术及生产经营场地转移情况,采购、销售渠道建立及未完订单后续执行情况、损益归属,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认证及合格供应商认证等的接续情况; (6)上述资产转让前后晨泰集团资产、负债规模及结构变化,转让完成后剩余业务、资产、人员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发生交易,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保持相对独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针对上述问题就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取得的核查证据。 

问题 4.关于对赌协议 2020 年 2 月,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晨泰集团、李庄德、沈秀娥签署《以股抵债协议》,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李庄德、沈秀娥签署《股东协议》和《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东协议》和《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对赌协议是否符合《审核问答(二)》之10 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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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关于资产来源 问题 1.1 2012 年,发行人向晨泰集团收购智能电表业务相关资产,此次资产收购的对价系以抵销往来款等方式陆续支付。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晨泰集团的债权余额为 7,209.88 万元,主要系前期晨泰集团因资金需求向发行人拆借发生;资产转让发生后,后续的资金往来及晨泰集团委托发行人生产、向发行人采购产品以完成订单履约形成的发行人对晨泰集团的债权,亦陆续与上述资产转让款完成抵销。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发行人对晨泰集团享有的债权的形成过程;(2)上述晨泰集团委托发行人生产、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合理性、必要性,各方合同签订时间、执行周期、利润率水平及其公允性,业务转移是否晚于资产转让;(3)该等事项是否导致发行人向晨泰集团购买资产包括支付价款存在瑕疵,是否影响交易结果的效力。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1.2

晨泰集团存在因对外提供担保或自身借款而涉诉的情况,其中有 6 笔担保合 同在晨泰集团最后一次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前签订。晨泰集团的上述资产处置行为 可能存在潜在纠纷或相关权利主张。 

请发行人说明:(1)截至目前晨泰集团、晨泰科技及相关自然人股东所面临 的相关权利主张;(2)相关债权人是否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主张违约救 济,李庄德、沈秀娥是否可能因相关协议约定或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而对晨泰集团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等事项是否可能影响晨泰集团资产转让、晨泰科技股份转 让的效力,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2.关于控股权来源 问题 2.1 2013 年 4 月,李庄德、沈秀娥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泰伟业,价格为 1 元/股,参考依据为公司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1.137 元。新泰伟业已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前支付了股权转让款(7,520 万元),资金来源于其实际控制人向其亲属的借款,截至目前已偿还完毕。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资金的实际来源,还本付息情况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影响股份转让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2 首轮问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取得控制权后在历次相关会议上的出席、表决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是否存在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办会等审议决策会议或以事前认可、事后确认等方式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控制权转移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取得分红、转股所得(如有)的资金去向。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取得的核查证据,抽查、抽访比例;(2)进一步核查未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审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 4.关于对赌协议 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李庄德、沈秀娥签署《股东协议》《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约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期间,如本协议的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并会对审核造成障碍,由各方协商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要求若相应条款被修改或清理,各方在此无条件同意甲方届时重新约定在政策允许下的替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清偿权、领售权等

请发行人说明:(1)由李庄德、沈秀娥签署上述协议的背景及原因;(2)2020年净利润未保持正增长是否可能导致信达资产有权提出相关主张,甚至重新约定领售权等替代条款,进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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