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讨论争论研讨等很多年了。非常值得肯定的是深圳3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迈出了第一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与企业一样,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市场经济交易的主体。在经济交易交往中,对于企业一个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成立有限公司,使得有限公司出资人承担出资资本的有限责任,防止一棍子打死,承担无限责任,永世不得翻身。这样的话,谁还敢于创业办企业呢?改开后,中国在企业公司主体上做得不错,成效卓著,这是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原因。

然而,在同样为经济细胞的个人上并没有如公司一样有完备的治理结构和个人有序退出的市场化机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深圳无疑走在全国前列。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既保护债务人,更保护债权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对债务人形成了法律上的保护机制,同时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债务的部分免除可以减轻其债务负担,使其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脱掉“老赖”的帽子,不至于因为背负无法偿还的债务一蹶不振;债权人也能得到了债务人能力范围内最大比例的补偿,并且之后债务人的“东山再起”可能为债权人带来比之前更加丰厚的收益。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就先后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债务人本位阶段,并最终发展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并重的第三阶段。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吸取他国经验,要注意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公平正义,并注意顺应时代的经济特征,比如,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可予以适当免除;但个人消费债务(包括银行消费贷款、信用卡账单、花呗账单等),不应豁免。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引导债务人理性消费,鼓励个人创业,既要通过惩罚申请破产防止过度借贷消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债务人有必要的经济保障。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深圳《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一是限制消费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二是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深圳《条例》对于个人破产申请人虚假陈述、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瞒财产、欺诈等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深圳《条例》3月1日生效后终于有了第一个案例。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文锦的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诚实而不幸”有了法律的呵护,在免责方面鼓励创新创业的保障功能,这是利用法律创造创新最佳营商环境的最真实体现。

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例落地其意义现实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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