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证监会获赋权对其所发牌或注册的人士,包括商号及代表该等商号履行须获发牌照或注册才能执行的职能的人士(统称为受规管人士)进行纪律处分。假如证监会认为受规管人士的行为显示其犯有失当行为或并非继续获得发牌或注册的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能会对该名受规管人士施加纪律处分制裁以执行有关法律。   证监会在作出纪律处分行动的决定时,会考虑其以往的决定,同时亦会顾及到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

(1)有关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 (2)累积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的数额; (3)商号或个人的其他情况; (4)商号或个人举报有关行为的方式; (5)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等。

证监会可采取的纪律措施有: 

(1)撤销或局部撤销牌照或注册 (2)暂时吊销或局部暂时吊销牌照或注册 (3)撤销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4)暂停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5)禁止申请牌照或注册 (6)禁止申请成为负责人员、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士 (7)罚款(最高罚款为1,000万元或所赚取的利润金额或所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 (8)私下或公开谴责。   证监会可对受规管人士施加一项或多项制裁。除私下谴责外,证监会的各项制裁均会以新闻稿方式公布。与证监会的执法行动(包括纪律处分行动)有关的所有新闻稿均登载于香港证监会官网之上。   硬核财经对近五年(2017-2021)来证监会公布的执法行动进行了整理汇总。   自2017年始截至2022年4月17日,香港证监会采取了执法行动337次,涉及公司二百余家、受规管人士三百余人,根据年份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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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37次执法行动中,受到调查或制裁的公司大多为经纪行,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仅有少数为非经纪行公司。根据年份统计原因。 2022年(截至4月17日)港证监执法行动11次,涉及7家公司,其中6家公司为经纪行,其受到限制或制裁的主要原因有:违反监管规定(5)、犯有严重监管缺失。非经纪行公司受到制裁的原因是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2021年,港证监执法行动涉及58家公司,其中,经纪行受到限制或制裁的主要原因有:客户账户与“唱高散货”骗局有关(32)、违反监管规定(7)、客户账户涉嫌市场操纵活动(5)、锅炉室骗局(3)、淡仓申报缺失(2)、保荐人缺失(2)、内部监控缺失(2)、发出错误结单予主要经纪业务客户等。受到制裁的非经纪行公司较少,主要原因为: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2)、违反权益披露规定(1)。   2020年,港证监执法行动涉及的35家公司中,经纪行受到制裁的主要原因有:违反监管规定(8)、客户账户涉嫌市场操纵活动(6)、客户帐户涉嫌企业失当行为(2)、进行无牌活动(2)、内部监控缺失、严重监管缺失、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等。非经纪行公司受到制裁的主要原因为:涉嫌市场操纵活动(2)、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招股章程内容欠妥等。   2019年,港证监执法行动涉及的59家公司中,经纪行受到制裁的主要原因有:客户账户涉嫌市场操纵活动(32)、违反监管规定(8)、客户帐户涉嫌市场失当行为(6)、保荐人缺失(6)、内部监控缺失(5)、进行无牌活动(2)、错误或不当处理客户款项(3)、违反《操守准则》(2)、向客户多收款项、无抵押卖空等。受到制裁的非经纪行公司较少,主要原因为: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2)、虚假交易、发出虚假或具误导性公告等。   2018年,港证监执法行动涉及的38家公司中,经纪行受到制裁的主要原因有:违反监管规定(11)、锅炉室骗局(7)、电子及程式买卖系统或另类交易平台缺失(3)、保荐人缺失(2)、无抵押卖空(2)、客户账户涉嫌内幕交易、内部监控缺失、涉嫌市场操纵活动等。受到制裁的非经纪行公司的主要原因有: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公告。   2017年,港证监执法行动涉及的32家公司大多为经纪行,受到制裁的主要原因有:违反监管规定(7)、客户账户涉嫌市场操纵活动(3)、内部监控缺失(6)、保荐人缺失、电子交易系统缺失、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违反《操守准则》、违反《财政资源规则》、推广无牌美国经纪服务、在销售结构性产品时涉及系统性缺失等;受到制裁的非经纪行公司仅1家,原因是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对近五年经纪行受到制裁的原因按频次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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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频次最高的原因为违反监管规定,具体原因包括:违反有关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违反与基金现金管理有关的监管规定、违反电子交易规定、于推荐或销售投资产品时违反监管规定、违反有关利益冲突及监督客户主任的监管规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违反监管规定等。   出现频次第二高的原因是客户账户涉嫌市场操纵活动。当某证券公司的部分交易账户持有与涉嫌市场操纵活动有关的资产时,证监会出于维护投资大众及公众利益考虑,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对该证券公司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禁止相关经纪行在未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或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交易帐户内若干数目的资产。   出现频次第三高的原因为客户账户与“唱高散货”骗局有关,该等限制或制裁集中发布于2021年,当年证监会采取了多次行动打击“唱高散货”骗局,共向32家经纪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理或处置相关交易帐户内的某些资产。社交媒体“唱高散货”骗局属于操纵股票市场的手法之一,骗徒利用不同方法将某上市公司的股价人为地推高,然后透过不同社交媒体平台诱使投资者以高价买入骗徒抛售的股票。2021年12月,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打击在网上平台的投资欺诈和骗局,例如社交媒体‘唱高散货’骗局,仍然是证监会的执法工作重点。为此,证监会将继续使用各项现存执法和监管工具并与其他本地和海外的执法机构和监管同业合作。”   还有出现频次较高的原因有内部监控缺失、保荐人缺失和锅炉室骗局。

保荐人缺失与公司的上市行为有关,具体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担任公司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证监会常对其该施加谴责并罚款等制裁。近五年港证监作出相关制裁共10例,高盛、美林、渣打、摩根士丹利、瑞士银行UBS等顶级投行均名列其中。   ”锅炉室骗局“是一种证券诈骗手法,骗徒藉此宣称以持牌证券或期货经纪的身分经营业务,并向他们自荐造访的人士提出买卖虚假股份或期货(即这些人士付款买入的证券合约从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执行)的要约。对于锅炉室骗徒,由证监会提起法律程序,法院应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申请命令锅炉室骗徒向投资者作出赔偿,在此之前,证监会可取得临时强制令,将涉嫌进行锅炉室或无牌活动所得收益的银行帐户内的款项冻结,或制止相关公司进行无牌活动并暂停它们的网站运作。   除此之外,经纪行受到调查或制裁的原因还有:分销投资基金及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确保其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及没有充分监督其代表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以确保该等法律及规例获得遵守;对其可靠程度和诚信,以及能否称职地、诚实地及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乃至是否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有所怀疑;在未经有效授权下,将客户证券质押予银行以获得财务通融等原因。   附香港证监会近五年执法行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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