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威(SZ300325)$    

“德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虚假信息、恶意退市的举报材料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

德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恶意退市,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极大损失,就其行为,举报如下:

1、公然违法,周建明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却担当德威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职务

2021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德威新材*ST德威(300325)实际控制人周建明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对周建明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管理人员职务,他本人也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辞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并声明不再担任德威新材任何职务,但是在2022年4月29日公布的2021年报中他却赫然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试问,为何周建明仍以公司法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名义签署年报?签署的年报是否有效?

2、信息披露违规,年报披露前5交易日突发业绩变脸,诱发退市预期,造成市场连续5天跌停,投资者损失严重

2022年4月22日前,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对有关风险警示均明确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而且,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公告,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合计豁免公司债务人民币32922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无任何条件。2021年1月12日公司业绩预告中,明确通过得豁免后的公司净资产为正,深圳交易所先后四次发函问询,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记师事务所都对该笔债务豁免计入2021年度权益予以确认。同时公司在各类公告、回复深交所询问函中均明确表示公司认为不触及退市条件。2022年3月11日,公司再次公告中海外重整及债务豁免的公告,公司、律师所、会记审计所进一步确认“相关豁免行为于2021年12月31日有效发生,且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附加条件”。

2022年4月22日晚,德威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否定了之前多次重申的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附加条件的中海外、华融等潜在的重整投资人的3.29亿债务豁免,并预估公司净资产负5亿多元。当晚,同步发布关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根据业绩修正,2021年度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区间为-59171.72万元至-48669.61万元,同时,经公司与审计机构的初步沟通,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可能继续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可能出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规定的情形,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4月25日开始后,*st德威直接跌停20%,至4月29日,二级市场连续5个20%跌停,将所有投资者全部“闷杀”。试问,公司信息披露前后矛盾、虚假公告、欺骗投资者,法理何在?监管何在?

3、忽悠式重组,从确立中海海外城开为重整管理人,重整毫无进展却多次公告重整在有序推进,债务会在重整中进行,忽悠中小投资者接盘

2021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德威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对周建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由苏州市政府、太仓市政府主导德威集团和德威新材公司“双重整”,由太仓市副市长组成的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并多次公告“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致使众多中小投者认为重整在有序推进,看好公司的重组、发展前景。试问,政府的公信力何在?证监会的监管何在?

4、董事会不作为,为达到退市目的,不追债不提供财务报告乱计提,导致财务退市

公司2021年报主要内容:一是应收款97856.61万元,相关坏账准备金额48928.30万元,未提供支持性证据和计提依据;二是对外提供的违规担保17333.76万元,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计提12809.94万元;三是对坏账20077.58万元未提供证据;四是对预付款6000万元,未提供合理解释和支持性证据;五是全资子公司香港德威氢能源公司未纳入财报。由此不难发现,*st德威利用创业板*st公司强制退市机制,年报造假,恶意做亏损,涉嫌恶意退市转移上市公司实体产业,通过退市涉嫌转移公司原大股东占用的资金9.78亿元。试问,这种藐视法律、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为何如此妄为!

5、周建明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财产近10亿,非法骗贷银行贷款,公检法部门应立案侦查,还法制尊严

德威新材原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98662.31万元,上市公司俨然成了“提款机”,广大股东的利益何在?强烈建议公检法部门积极介入,立案调查!如今是法制社会,还朗朗乾坤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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