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标IPO日报 精彩文章第一时间推送

深市主板IPO企业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锻造”)身上有颇多看点。

三联锻造计算股份支付费时,采用截至2019年年末5.83亿元的公允价值;而在2022年5月公布的申报稿中,三联锻造“目标”估值便达16.59亿元,增速可谓迅猛。另外,三联锻造部分外协前五名供应商还有“故事”。

1

估值欲猛增

三联锻造主要从事汽车锻造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包括高压共轨、曲轴、轴套、轴轮、外轮、球头、控制臂、门铰链等。

Image

产品摘要,数据来源:申报稿

从股权结构来看,三联锻造实控人为孙国奉、张一衡、孙国敏和孙仁豪。其中,孙国奉与孙仁豪系父子关系,孙国奉与孙国敏系兄弟关系,孙国奉、孙国敏与张一衡系舅甥关系。四人合计控制公司 86.47%股份的表决权。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初,三联锻造的关联企业温州三联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国敏因对外担保出现债务危机,为避免影响三联锻造正常经营,孙国敏将其持有三联锻造33%的股权转让予其兄孙国奉,由孙国奉代其持有。直到2018年7月,相关代持才解除。

业绩方面,三联锻造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3亿元、6.18亿元、9.29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310.82万元、7266.05万元、7663.78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773.07万元、6481.55万元、6676.15万元。

虽然三联锻造2021年营业收入相较2019年增长了75.18%,但其归母净利润只增长了44.31%,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只增长了39.87%。

相较业绩变化,三联锻造计划估值剧烈增长。三联锻造此次IPO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15亿元,发行不超过283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25.04%。以此计算公司达到目标的估值为16.59亿元。

而三联锻造在计算2019年12月的股份支付费时,采用的公允价值为5.83亿元。考虑稀释作用后,相关增值率为113.29%。

2

供应商或有“故事”

申报稿显示,温州三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三连零部件”)为三联锻造的全资子公司。

这家子公司曾涉入一起有意思的案件。

2022年3月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异议人湘潭市鑫汇达电镀有限公司(下称“鑫汇达”)认为,三连零部件一直以来是鑫汇达的客户,后来因为三连零部件准备上市必须要有完备的环评手续,而鑫汇达是租用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兆亮”)厂房,园区所有企业全是利用湖南兆亮的电镀环评相关资质,故三连零部件的业务,鑫汇达只能由湖南兆亮代签合同和代收代转货款。现湖南兆亮2021年12月已代收鑫汇达货款金额34.92万元。

关于鑫汇达是否利用湖南兆亮资质代签合同和代收代转货款,该执行裁定书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另外,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异议,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在本案中,涉案款项存入湖南兆亮在长沙银行湘乡支行开设的账号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款项的权利人是湖南兆亮,不是鑫汇达。对于湖南兆亮的财产,本院可以执行。故异议人认为涉案款项系其所有,应当解封的观点,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Image

执行裁定书摘要,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需要指出的是,三联锻造申报稿显示,鑫汇达为三联锻造2020年第4大外协供应商,相关采购金额为49.71万元,而2021年鑫汇达并没有成为三联锻造前五大外协供应商。湖南兆亮在2019年和2020年均非三联锻造前五大外协供应商,在2021年却成为三联锻造第五大外协供应商,相关采购金额为56.73万元。

那么,鑫汇达是否利用湖南兆亮的资质签订三连零部件的合作合同?如果是的话,三联锻造的供应商是否还有类似情况?

Image

外协前五名供应商摘要,数据来源:申报稿 

另外,三联锻造全资子公司鑫联精工存在一项工程项目的未决诉讼。

具体来看,鑫联精工因进行新厂区建设,将相关工程发包给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泰公司”),双方2018年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1870.8万元(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城泰公司以内部承包形式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张海雷负责实施并签订协议,上述厂区建设工程于2019年7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

在上述工程完工后,张海雷就实际施工中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于2020年9月25日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城泰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40.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请求判决鑫联精工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未支付工程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对“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4月2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鑫联精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雷251.89万元,并驳回原告张海雷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4月14日,张海雷上诉至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因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张海雷实际完成施工的工程量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对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认定错误并超诉请裁判,裁定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此前的民事判决,该案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立案重审,张海雷重新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城泰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33.7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请求判决鑫联精工作为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判决对“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张海雷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依法对位于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材料动态调整超过5%的部分,以及变更设计图纸、工程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及对应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截至2022年4月27日的申报稿签署日,该案件处于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

END

记者 邹煦晨

版式 褚念颖 编辑 王莹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