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SH600111)$  

         要知道,在合情合理的前提下,过去包钢股份提出过6次稀土精矿价格调整要求全都通过了,为什么唯独这次包钢股份精矿提价会被否决,分析客观原因如下:


第一,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


第二,违背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偏离了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轨道。


(1)精矿提价要求未遵守合同约定,违背原则在先


过去北方稀土包钢股份过去共签订过6次供应合同,稀土精矿价格变化幅度分别51.35%、-10%、0%、29.12%、65.27%,同期市场氧化镨钕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89.92%、-35.51%、-11.71%、46.42%、108.69%。


从数据可以看出,这6次价格调整基本合情合理,稀土精矿不仅跟着稀土主要产品涨价,也有跟着调整向下的情况。其次,精矿的涨跌幅都明显的小于市场的变化,形成了以稀土产品涨跌幅度为主,精矿供应价格进行适度调整的基本策略。这完全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因为稀土精矿常有,轻稀土分离技术只有北方稀土一家独大,决定了精矿价格调整幅度应主要服务于稀土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的角色定位)


(2)北方稀土非关联股东是正当行使投票否决权


包钢股份与北方稀土的精矿交易是“排他性”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规定,包钢和北稀的非关联股东都是有最后的审议权。这类交易特别强调“公允性”,市场涨价的利润必须双方分享,市场跌价的风险也是双方分担,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定权原则。这样双方的非关联股东才不会反应那么激烈。


但是这一次市场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下竟拟提价49%,违背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最后给北方稀土的中小股东否决是情理之中的事,北方稀土的非关联股东是正当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3)双方应寻求共赢,致力共建我国辉煌稀土产业


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稀土精矿的调整幅度应该根据稀土主要产品的调整幅度来决定,即稀土产品价格涨幅明显的时候稀土精矿进行适度涨价,稀土产品价格跌幅明显的时候稀土精矿进行适度降价,涨跌幅度不明显的时候维持原价或进行微调。


投资者股东是市场的第一道考验,希望包钢股份和北方稀土,能够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投资者青睐。


打造世界一流稀土产业,实现我国稀土产业的腾飞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从去年发布的《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到稀土集团的成立,我国稀土产业的征途是有序有力且充满决心的,过于纠结短期的利益例如包钢股份和北方稀土之间,或者是狭小地域范围之间的恶性竞争,眼光未免过于狭隘。既然国家把稀土精矿交给包钢股份管理、北方稀土的分离技术又是独一无二的,双方又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关系,在此基础上,包钢股份和北方稀土双方更应该从长计议,从国家稀土产业大计出发,加强沟通、尊重市场、寻求办法、合理解决精矿价格问题!


我国发展稀土产业决心是强烈的,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建设一流稀土产业,仍需双方摒弃偏见、放眼世界、致力共建稀土产业,实现双方决策1+1>2的效果。


(个人意见不构成投资建议,请勿转发)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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