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绿景控股采取了监管措施。广东监管局认为,绿景控股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2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相关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回溯前情。

2022年1月29日,绿景控股发布《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预计公司 2021 年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4,000万元至16,500万元。
2月26日,绿景控股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 15,185万元。该公告还披露“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专项工程建造业务能够具有持续性,有完整的加工生产过程,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和收入,该业务模式下能够对服务提供转换活动,实现产品价值的提升,该业务在公司战略规划情况下具有持续性,业务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客户和供应商不具有关联关系,公允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

然而,到了4月29日,“黑天鹅”还是来了。该日,绿景控股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2021年度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修正为4,328.32万元。次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认绿景控股2021年度扣除后金额为4,328.32万元。

看似仅仅是营业收入扣除数额的问题,然而,低于1亿元的营收最终成为绿景控股退市的直接原因。6月24日,绿景控股因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以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两项退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

我们认为,绿景控股未按照会计准则合理编制业绩预告,且业绩预告修正时间严重滞后,已经误导了一批投资者。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绿景控股且截至2022年4月28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绿景控股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我们曾取得许多类似的成功案例,详情可在我们的网站“股东网”查阅。

公开资料显示,绿景控股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金碧御水山庄、物业管理、医疗服务。截至2022年4月29日,绿景控股股东总人数为1.18万人,人均持股金额5.9万元。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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