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彼得罗赞贝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

  

  一、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的行业属性完全不同,申请人主要从事于服装行业,引证商标权利人主要从事于金属铸件行业。并且,申请人经营的公司为德国企业,而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安徽省宣城市企业,所属地域也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上,在实际使用中必然是结合各自的主营行业进行使用的,相关公众同时接触到两商标的可能性极小,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展现、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完全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MALDIRE”和图形构成,以矩形为外围轮廓,文字横向一字排开,并且,文字部分浮于图形上方,图形呈现为舞蹈的双蛇。引证商标由汉字“凤形”、拼音“FENGXING”及图构成,“凤形FENGXING”呈圆环状排布,“凤形”顺时针排布,“FENGXING”逆时针排布,图形呈现为双龙以及意象化的世界版图。

  申请商标其设计灵感来源于申请人主营的服装产品,“MALDIRE”是组合之后的创新词语,整体指向的是“关于女性的服装”。申请商标整体传达了申请人主要从事于女性芭蕾舞蹈服装的生产与销售,以及申请人主营的产品有着良好的修身效果,能够完美展现舞者的身材。引证商标“凤形”源自引证商标权利人“安徽省凤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凤形”,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引证商标整体含义指向的是“凤形力争成为行业的领军者以及凤形致力于将“凤形”品牌打造成国际化知名品牌的企业目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虽然均含有图形部分,但是图形部分在商标中仅起修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文字部分“MALDIRE”便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凤形FENGXING”便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总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明显不同,相关公众根据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便能将两商标区分开来,完全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三、申请人的“MALDIRE”品牌,经申请人的推广、宣传,在中国消费公众熟知的淘宝网--全球购、阿里巴巴--1688等网站中均可见到“MALDIRE”品牌的产品资料,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占据了一定的市场规模,有着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专业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基础申请和维权诉讼等事宜,为您提供从申请到维权、诉讼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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