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超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同济堂(60009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本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
一、索赔股票名称:同济堂(600090)
二、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同济堂(600090)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新证调查字2020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1】9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5 号),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5、2022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 号),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同济堂《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 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 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
2、同济堂《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
3、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4、同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5、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 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
(二)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
1、对同济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美华、李青夫妇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3、对魏军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结果
1、对张美华、李青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对魏军桥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 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七、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关可注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关可注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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