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000687)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17日到2020年10月27日期间买入,2020年10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自2022年5月10日及之前买入,2022年5月10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1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4.98亿,公司注册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是一家专注于高速移动下宽带通信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20年10月27日,华讯方舟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讯方舟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4日,华讯方舟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华讯方舟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华讯方舟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华讯方舟发布2016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6年8月1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20年10月27日,华讯方舟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讯方舟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10月27日。2022年5月10日,华讯方舟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3月4日,基准价为1.6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在2016年8月17日到2020年10月27日期间买入,2020年10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自2022年5月10日及之前买入,2022年5月10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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