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刑法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本文主要探讨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下简称违规信披罪)。
行政责任部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证券法》规定的罚金金额
刑事责任部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的历史沿革
1997年《刑法》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原来的
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所有依法应当
披露的重要信息,打击面变广。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进一步修订。
本罪《刑修(十一)》
的修订要点:
罚金方面:
《刑修(十一)》将原本最高罚金二十万提升至没有上限,并不再规定最低罚金数额。
剥夺自由方面:
《刑修(十一)》将量刑做了较为明显的调整,由原来的一档量刑调整为两档,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主体范围:
《刑修(十一)》明确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罪中的刑事责任。强调了既追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的直接负责相关人员等刑事责任,也追究该公司幕后的控股股东乃至该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情况下,对该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相关人员也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刑修(十一)》 之前此类案件以 缓刑居多。因为法律规定三年以下可以宣告缓刑。但现在量刑已经调整分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所以今后本罪在未拿到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会有大量的案子判处实刑。
$海医5(SZ4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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