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
定向增发,是非公开发行的一部分,一种特定操作方式。
解释部分:
1、相同点
定向增发,就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模式。所以在发行价格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对象人数限制(35名以内特定投资者)方面没有任何区别。
两者都是上市公司新发行股票。
2、不同点
(1)概念不同
定向增发是公司向特定投资者(投资者已经确定,所以叫定向,一般是公司的大股东,拟收购上市的公司)增发公司股票。定向增发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特定方式。
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向一定范围内的投资者发出认购股票邀请,与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公司向公众发行,招股书公布谁都可以查到的制定披露网站,媒体,报刊上)相对。
(2)发行对象不同
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的一种特定操作方式(再强调下),即投资者是已经确定的,所以叫做“定向”。(投资者一般是大股东、拟收购上市公司的公司等)
非公开发行——对应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即向公众发行,招股书公布在谁都可以查的到指定披露网站、媒体、报刊等),非公开就是向一定范围内的潜在投资者发出认购意向邀请。
小结: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一定范围的投资者;定向增发的对象——确定投资者。
(3)定价方式不同
定向增发——直接指定价格。逻辑很清楚:掏钱的投资者都已经找好了,价格当然必须直接确定(投资者是大股东,自己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在与投资者谈判的过程中确定(投资者拟收购或增持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可以询价,可以定价,询价占多数。询价就是向一定范围内的潜在投资者发出认购意向邀请,上述收到邀请的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以传真方式报价(包含价格和拟认购数量),报价时间截止后,由发行人和券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中标的报价投资者。
小结:非公开发行——一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对象,价格和最终投资者通过询价确定。
扩展资料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向有限数目的资深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投资产品。有时也称“定向募集”或“私募”。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中国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上市公司较多采用此种股权融资方式。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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