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为何要花巨资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然后注销?

第一、这种操作完全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这么大的资金为何不惠及公司职工和广大的投资者?

第二、【根据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法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公司股价低谜时,依法收购自己公司的股票,然后等股价高了三年内再转让出去、既维护了公司的股价又获得巨大的股价收益不好吗?

希望格力电器董总高度重视之前的做法并趁早对之前作出的决定加以必要的调整以更加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23-01-19 19:47:22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补充几句,“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中法律的授权是给上市公司两个选择而不是只有注销一个选项。

一、转让出去就是通过交易系统把已经收购的格力电器的股份在法定期限内再卖出去,也就是低价收购后再以适当的价格卖出去。

二、注销就不是卖出去了。它是指格力电器公司用公司的真金白银通过交易系统把一定数额的本公司股份买进来,然后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注销。也就是这一部分数额的格力电器股份从此消灭。

所以,依法收购股份再转让出去与注销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格力电器公司现在是与钱多的过不去的时候吗?

本法条所规定的情形格力电器为何非要选择注销这个选项?

2023-01-19 22:06:17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从下列本法条第三款的立法角度来看法律引导,很明显法律赋予给上市公司的两个或者选择中,“出让”在前,“注销”在后。

这与公司受赠的股份不同。受赠的股份是不花一分钱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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