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监管动态:《2022年第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发布

本周(统计周期:2023年1月18日-2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2022年第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通报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季度共接收并转送保险消费投诉32726件。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2203件,占投诉总量的37.29%;人身保险公司20523件,占比62.71%。财产保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中位数为4.37件/亿元,万张保单投诉量中位数为0.32件/万张。人身保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中位数为1.95件/亿元,万张保单投诉量中位数为0.22件/万张,万人次投诉量中位数为0.09件/万人次。

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公司要扩展服务内容,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等风险减量工作;要拓宽服务范围,在责任险、车险、农险等各类财产险业务中积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鼓励各公司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提供形式,提升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组建服务团队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做深做实做细服务内容;延伸至投保企业上下游产业,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方案。

各地方银保监公示处罚信息排名:内蒙古、新疆、黑龙江多个省市持续致力于险企违规处理,处罚信息量已连续多周上榜

本期(含春节假期)各地方银保监公示处罚信息的较少,根据各省市地方银保监公示信息统计,本周有内蒙古、云南、新疆、黑龙江、海南、河北、浙江、深圳、河南九个省市的银保监公示行政处罚,内蒙古、新疆、黑龙江多个省市持续致力于险企违规处理,处罚信息量已连续多周上榜。内蒙古在本周关于保险业的处罚信息仍然最多,共计7条;云南4条,排名第二;新疆、黑龙江、海南、河北、浙江、深圳各2条,并列排名第三;河南省最少,共计1条。

内蒙古成为本期处罚信息最多的省份,处罚信息共计7条,处罚金额累计84万元,被处罚险企有5家,分别为中国人民人寿、中国太平洋财险、泰康人寿、阳光人寿、鹏诚保险代理;处罚金额较大的为中国人民人寿、中国太平洋财险。违法违规事实有:财务数据重大遗漏,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虚列宣传费用等。

云南处罚信息共计4条,处罚金额累计73万元,被处罚险企有2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险、泰康养老。其中处罚量较多的泰康养老,处罚量3条,处罚金额累计72万。云南银保监公示的本期处罚信息违法违规事实有: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因管理不善遗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统计周期:2023年1月18日-2月1日)

本周处罚信息量共计24条,被处罚险企14家,涉及险企有中华联合财险、中国太平洋财险、泰康养老、中国人民人寿、国幸保险、中国平安人寿、中国人民财险、泰康人寿、阳光人寿、鹏诚保险代理、华海财险、海南理正行保险公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东海航运保险。

(统计周期:2023年1月18日-2月1日)

各险企处罚排名:中国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位居榜首

本周处罚信息中,中国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财险最多,各4条,涉及省份为河北、新疆、内蒙古、黑龙江。中国太平洋财险被罚金额共计47万元,中华联合财险被罚金额共计42万元。

中国太平洋财险合计被开4张罚单,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2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2单。包头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宣传费用,合计被罚29万元(公司被罚25万元,责任人被罚4万元)。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虚挂中介业务,合计被罚18万元(公司被罚17万元,责任人被警告和处罚1万元)。

中华联合财险合计被开4张罚单,其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2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2单。衡水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合计被罚17万元(公司被罚15万元,责任人被警告和处罚2万元)。伊犁分公司,因虚增增值服务费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合计被罚25万元(公司被罚21万元,责任人被警告和处罚4万元)。

本期最大单个案例处罚金额75.7万元,被罚险企为中国平安人寿(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儋州中心支公司、海南分公司东方营销服务部、海南分公司文昌营销服务部合并处罚)。违规违法依据为:1.欺骗投保人;2.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简单对比;3.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被罚详情:对平安人寿海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1.5万元;对平安人寿儋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4万元;对平安人寿东方营销服务部罚款12万元;对平安人寿文昌营销服务部罚款14万元。对责任人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责任人2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3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4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5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责任人6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7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对责任人8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对责任人9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各险企处罚明细如下:

数据来源:各大银保监公示的行政处罚公开信息,信鸽情报系统监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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