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股票名称:*ST瑞德(奥瑞德600666)
二、索赔条件:
在2016年8月26日-2018年6月1日期间买入*ST瑞德(奥瑞德600666)股票,并且在2018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诉讼时效:2023年7月17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投资者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前未起诉要求赔偿,将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导致无法再诉求赔偿。
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尽快联系律师代理索赔!
四、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五、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六、案件背景:
1、2018 年 05 月 31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 20180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2、2019 年 11 月 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号),公司已于2019年11月8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4号),公司已于2020年6月10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4、2020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七、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2、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 况 ;
3、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4、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5、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处罚结果
1、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并对左洪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5、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7、对陶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足以认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八、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并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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