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交易与2021年三届九次董事会所审议的资产出售从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均有重大变动,系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过审事项的实质性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变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交易事宜的议案》,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均不明确,股东无法就重要条款进行表达有效审议意见,属于非具体性授权,同时《公司章程》亦未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之规定。
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交易协议的签署授权来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审议追认,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进行追认。
公司作为股东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积极践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架构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经营理念,审慎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权力下授,维护《公司法》立法本意。结合公司股价长期低于公司净资产价格水平现状,更应加强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珍视资本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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