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由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通知》扩大了商业医疗保险的税收减免范围,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更多选择。
不再制定标准条款
我国从2015年5月启动了商业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7月向全国范围内推广。购买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相对于此前的“税收优惠医疗保险”,这一次的《通知》将会给医疗保险的发展带来多个方面的改变。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通知》把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范围扩展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主体,包括了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大病保险等,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以前,“合规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需要参考一、二、三个部分的产品指南和条款范本。该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再制定统一的条款,更多地考虑到了消费者的需要,并在保证范围内扩大了保险范围,并增强了保险的灵活性,只对有过病史的人群进行了投保,其余的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同时,加强事后追溯,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运营的可持续性。
《通知》同时指出,对于既往病患缺乏足够的保障,应将既往病患纳入医保范围,并允许人寿保险公司为既往病患制定多样化的保障计划,并根据自己的业务水平及市场需求,发展更高保障额度、更多责任的保险产品。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特别是针对有先证者和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大病保险。同时,将产品的受保人范围扩展到了个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明示的清偿能力适当性要求
该人士说,《通知》对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各运营机构能够提供适当的服务。
《通知》明确指出,在三年内,当一个健康保险产品的总赔付率水平在80%以下时,寿险公司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善,以有效地减少其后续运营的真实情况与其精算模型之间的差距;对于具有可调节性的长期健康保险,则要建立一个双向的费率调整机制。对于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达到65%以下的医疗保险业务,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方法之外,在向这类产品提出申请的时候,还应该提供一份费率合理的说明,这份说明需要总经理、总精算师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公司董事会讨论。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通知》中还提到,要在行业内的一个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上,为投保人设立一个信息帐户,将他们所投保的、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全部信息都记录下来,这样,即便是在不同的公司之间,也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
尽快将有关产品推向市场
《通知》为保险公司进入寿险行业设置了“门槛”。根据《通知》,上一年度末,企业总资产达到三十亿元以上;在上一年末,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和核心偿付能力分别为120%和60%;在上一年度结束时,保险责任储备金的覆盖率至少为100%;具有符合条件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的人身保险公司,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免除所有者权益要求。
根据公开数据,到目前为止,在31家拥有开展税优健康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中,实际开展业务的有26家。在这份榜单上,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保,太平人寿,建信人寿均位居前列。
该负责人说,在《通知》发布后,银监会将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并指导人寿保险公司尽快推出相应的产品;推动人寿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在人才队伍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以保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继续加大力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在此之前,税收优惠医疗保险的“零免赔额”、“零等待期”、“保证续保”和“可抵扣个税”是它最大的优势。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出台后,各保险公司仍将推出“零免”产品,这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亮点。“但跟之前的 ABC条款不同,现在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设定赔偿比例、赔偿范围等,让投保人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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