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


为了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近期,中保协财会专委会下发《关于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相关建议的函》(以下简称《建议函》),就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向会员保险公司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之前,为总结险企在偿二代二期执行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财会专委会已向常委单位征集实施难点,并形成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征求意见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总结了新规则执行以来的15个难点,并对应提出了15条建议。


经过30多年快速成长,国内保险业已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随着经济下行,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保险业偿付能力整体可控,但一些中小险企偿付能力呈现下滑趋势。


观察整个上半年保险市场,我们会发现数据上一些显著变化:偿付能力不达标险企几近翻倍,险企增资、发债更为密集。其中,发债金额已超去年同期3倍,申请注册资本的公司数量也较去年同期增超3成。


根据行业最新公布的偿付能力数据,上半年非上市人身险企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同比下滑55.53BP;平均综合偿付能力下滑57.9BP。


且随着高资本消耗产品的大量售卖,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将进一步下滑,这种下滑也蔓延到一些向来稳健的合资、外资保险公司。未来资本补充需求会更大,整个行业偿付能力问题受到各方的密切关注。


01 偿付能力不达标险企翻倍,超八成下滑


近期,2023年二季度险企偿付能力报告陆续出炉,数据显示,上半年非上市人身险企平均核心偿付能力为136.64%,较上一年同比下滑55.53BP;平均综合偿付能力下滑了57.9BP至186.92%。


上半年,除了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20家险企外,另有7家偿付能力不达标,较去年同比增加57%,几近翻倍。



根据上图,2018年之后,行业偿付能力出现了急剧下滑,但其中存在一些特殊因素。2018年之前,多家新公司成立拉高了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如成立于2017年6月的爱心人寿,其2018年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为1636.33%;成立于2018年2月的北京人寿彼时综合偿付能力为2538.00%……


但也有部分问题险企严重“拖后腿”,如小康人寿2018年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为-6138.92%,该公司2018-2022年偿付能力并不稳定。


倘若提出特殊样本,非上市人身险企偿付能力的变化更趋平稳,但下降的趋势也很明显,且综合、核心偿付能力水平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值。


从2018年二季度两个指标仅相差7BP,至2021年初步拉开约20BP,再至今年二季度两个指标均值之间竟相差了54.1BP。


从指标变动方向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可同比的58家险企中,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分别有84%、88%的险企出现下滑,仅16%、12%的险企实现上升。

相较于去年同期,同样的58家非上市人身险企中,综合偿付能力上升的险企数量减少了一半,今年仅9家。核心偿付能力上升的险企数量与去年变化不大,共7家,去年5家。


具体到各险企来看,按监管规定,偿付能力达标须同时满足三大条件: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同时,监管提出,每季度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险企为重点核查对象,将被重点关注。


核心偿付能力方面,与去年同期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今年正常信披的险企中出现1家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今年上半年,北大方正人寿核心偿付能力仅有19.77%,为偿付能力不达标企业,而上一年同期并没有核心偿付能力低于60%的公司。


披露偿付能力的险企中,有1家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在50%-60%区间,为复星联合(53.25%);5家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在[60%-75%]区间内,占比8%;51家险企核心偿付能力超过75%,占比高达88%,而在去年这一比例超90%。

综合偿付能力方面,与2022年二季度相比,今年非上市人身险企综合偿付能力水平更加分化。


今年上半年,58家险企中,2家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00%;偿付能力位于[100%,120%]区间的险企合计4家;在[120%,150%]区间的险企数量为13家;综合偿付能力大于150%的险企比例超过半数,有39家,占比67%。


而去年同期,并没有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00%的险企,多集中于120%以上。


另外,各家人身险企在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了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结果显示,评级低于B的险企共7家,较去年增近2倍。其中,包括5家公司得C(华汇人寿、幸福人寿、合众人寿、渤海人寿、长生人寿)、2家公司得D(北大方正、三峡人寿)。


而去年同期共4家寿险公司评级结果低于B,分别为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合众人寿、三峡人寿,评级结果均为C。

(注:多家公司未按时披露,详见《近2成人身险企信披异常,20家暂不披露,它成立12年仅披露1次年报》《风险处置进行中,多险企股东接触地方国资欲出让控制权,信披异常险企还有这10家(下)》


02 积极“补血”,发债金额超去年同期3倍


为提高偿付能力,今年多家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已有20家险企变更注册资本,较2022年增加5家,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322.84亿元,其中已有13家获批。


而在去年同期,中保协共披露15家保险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拟增资扩股总额353.607亿元。

(2023年1-7月险企增资情况表)


其中,近期阳光人寿公告称拟增发约27亿股普通股,募资金额合计约49.99亿元,由阳光保险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


另外,在上半年要增资的20家险企中,国寿财险获批增资额最高,达90亿元,企业注册资本由188亿元骤升至278亿元。


其余获批险企中,中国人寿保险(海外)、阳光保险、太平财险、泰康养老、华贵保险分别获批增资40.8亿元、11.5亿元、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此外,比亚迪财险为入局新能源车险做准备而拟增资的30亿元,目前尚待批复。


与此同时,除股东增资,今年以来多家险企相继通过发债方式提升偿付能力。据观潮财经不完全统计,今年1-7月,保险业已有9只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相继发行,总发行规模高达586.5亿元,为去年同期的3.09倍。

据公开数据,去年前7月,共6家险企发行资本补充债获批,发债规模合计190亿元。


(2023年1-7月险企发债情况表)


7月24日,新华保险获批发行规模不超200亿元的资本补充债券,为年内单笔最高。该公司拟将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以提高偿付能力。

在此之前,6月1日,中国人保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20亿元资本补充债。中国人保表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资本,增强自身偿付能力,为其业务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太保产险是今年来第一个获批发债的险企,也是第一个获批发债规模超百亿的险企。并在2个月内别发行70亿元、30亿元资本补充债券。


03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发展的三阶段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自提出“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以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就一直在路上。


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共经历了萌芽阶段、确立阶段以及至今的完善阶段。


萌芽阶段(1980——1995年)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第四章“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提出了最低偿付能力、实际资产、实际负债、资本、准备金等概念。


该条例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该条例并未将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规则细化,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缺乏可操作性。


确立阶段(1995——2003年)

不足10年间,我国正式引入“偿付能力额度”。同时,为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但,当时我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仅试运行,并未正式实施。


1995年6月30日,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大法。偿付能力方面基本延续了1985年的表述。


次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不仅明确提出了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概念,给出了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具体的计算方法,还给出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标准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办法。


1998年11月,原保监会正式成立,并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理念,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引入我国。


在欧洲和美国偿付能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定,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可操作性,为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落地做准备。


两年后,原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正式引入了“偿付能力额度”这一概念。
2001年1月,原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专门针对偿付能力监管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仅如此,该规定还将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的经营指标纳入监管范围,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一并作为险企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体系。

但,由于当时主要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保险市场还不具备实施监管的基础。因此,偿付能力监管仅试运行,并未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原保监会还积极推进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为正式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做准备。


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在该阶段,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从“偿一代”,到结合我国国情而探索出的“偿二代”,再至随着社会经济等发展而不断优化,于2017年开始建设的“偿二代二期工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断在路上前进。

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新《保险法》,其中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自此,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同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公司通过改制上市成功解决了资本金不足问题。中国太保也成功引入战略投资,实现了股份制改革。我国初步具备了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


2003年3月,原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并正式实施。决定用三到五年时间,构建起借鉴国际经验且符合中国实际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进入“偿一代”时期。


2003年起,原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对偿付能力不足、监管指标严重超标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提交解释报告等监管措施,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开始显现。


为增强偿付能力报告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统一性,原保监会先后发布了16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具有较高质量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报表体系。


2006年,原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2007年8月,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成立。


一年后,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提出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并首次在保险行业引入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代表着我国“偿一代”监管体系完全成型。


2012年,我国正式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建设。
4月28日,原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偿二代不再简单模仿发达国家标准,而是立足我国国情,自主创新、自主研发。


相比偿一代,偿二代最大的变化在于让保险最低资本与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投资风险等挂钩,对保险资金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险业自2015年起进入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

偿二代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偿二代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符合中国市场实际;二是实现从规模导向向风险导向的转变;三是偿二代是一套国际可比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四是坚持信息公开。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2017年9月,我国“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开始。


2021年是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至关重要的一年。1月,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在“偿二代”实施经验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简称规则II),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根据监管要求,自编制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全面实施二期规则。
对于受二期规则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偿二代:是“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简称,相比较于“偿一代”,“偿二代”不再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而是采用了在国际上通行的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重支柱框架,以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作为显著特征。

偿二代二期工程:是原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落实“1+4”系列监管文件,“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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