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7日,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昌数据)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两个方面的违法事实。

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盛宏业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19,951,645.43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1,028,351,008.71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是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子公司上海钰昌因与银码正达、君言信息等28名主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因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中昌数据未及时上述纠纷诉讼的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对中昌数据处罚100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中昌数据(600242),并且在2022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此外,中昌数据股票已于2023年6月2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但退市,不影响投资者主张赔偿,受损投资者仍可在诉讼时效内,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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