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实务中,意向重整投资人往往最为关心的就是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得到批准实施。如果不能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顺利通过,那么是否能够通过破产法87条所规定的强裁程序得到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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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人看来,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毕竟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没有人能够保证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不通过时,可以通过强裁予以批准。客观来讲,重整计划的批准牵扯到方方面面,不仅关系到投资计划、债权的清偿方案,更关系到如何与债权人、管理人和法院等各方面的沟通。但是换位思考,站在意向重整投资人角度看又具有合理性,毕竟投资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亿乃至上百亿的真金白银。因此,投资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排除风险,尽最大可能地看到收益,才会或者说才敢投资。笔者从强裁的法定条件、立法原意结合实务经验,试图找到强裁的逻辑和规律,给予投资人以参考与信心。
破产法关于强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十七条,首先规定适用强裁的前提,当在第一次重整计划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强裁,并不能直接申请强裁或者仅有一次表决未通过即适用强裁手段。

紧接着,87条又规定了适用强裁程序的具体条件: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第87条规定的强裁适用条件概括来讲就是,担保债权、税收债权、职工债权必须全额清偿或者表决通过,且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在破产法实施初期,能够被批准强裁的案件很多,有的案件符合强裁的立法原意,在保障特殊债权人利益,且不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加速破产进程,提升破产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但也有些强裁案件涉嫌侵害债权人利益,资产评估价太低,清偿率也随之大大降低。以江西赛维案为例,在金融界和法律界至今争议不断,史称强裁第一案。江西赛维集团是一家大型光伏企业,因光伏行业不景气,加上自身经营管理问题,2015年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为代表的12家大型银行对赛维的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合计约为271亿元,但合计清偿额仅约40亿元,损失债权约为230亿元。债权人认为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破产财产价值被严重低估,因此在重整计划表决时没有通过方案。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于2016年9月份强裁通过重整计划方案。
受江西赛维案强裁的影响,监管机构意识到对强裁进一步约束的必要,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同时会议纪要又在17条.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加以限制。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简单概括来讲,就是说重整计划的核心目标是要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而不是为了逃废债,一定要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基础上,如果满足破产法87条的规定,而且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强裁程序。客观来讲,即使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强裁的难度也并没有提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关键的问题是,有些法官考虑到可能面临因强裁而导致的舆论压力,致使受理案件即使符合强裁标准,也很难直接下达强裁裁定,会向主管领导层层上报。
那么一些投资人会因此而惴惴不安,觉得强裁的不确定性大大加强。实则不然,如果大家了解我国破产重整的流程后就会有新的理解。债务人企业,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破产企业能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非常难的。在法院受理重整程序前,法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已经对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做出了基本预判,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审批慎之又慎。据统计,自破产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有100多家,而因重整计划不能通过而导致重整失败的案例极少。原因就在于,监管部门在审批重整申请时加大了难度,提高了门槛,这也导致重整申请难的问题。
另外,在很多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往往有府院联动机制,具体由政府联合组成的清算组负责具体工作。毕竟,很多破产重整案直接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程序的成功就不单单是投资人个人的事情,更是关系到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大问题。对于投资人来讲,切实可行的做法还是要选好投资标的,制定好投资计划,尽可能地提高清偿率,取得政府和法院的理解与支持,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结果一定会超出预期。(作者:阴化礼,专注于破产重组与重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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