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化的时机值得商榷。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私有化时点和本次交易的定价基础存在明显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情形。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保利文化的经营确实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但从2023年整体疫情防控措施放开后,国内消费逐步恢复,保利文化所处的文化及艺术板块有了明显的反弹和回升,特别是艺术品拍卖板块,保利文化依然有其优势及核心价值。这一点可从保利文化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中得以体现,因此,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在快速反弹和恢复中。本次交易方案按照2022年公司疫情时期的财务数据作为基础进行价格厘定,是在非疫情管控等正常经营环境下的定价,并不能真正体现保利文化的运营能力和真正价值,私有化交易价格应当考虑市场环境恢复的因素方能反映公司真实的价值。

二、私有化方案未考虑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私有化方案未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2014年公司IPO上市价为33港币,融资25.6亿港币,本次交易私有化定价为8.8港币(相当于净资产价格的2/3),耗资6.8亿港币,融资比私有化退市所花的钱多出16.8亿元,但公司上市以来累计分红3.5亿港币,中小股东存在较大的亏损,本次交易方案的定价将导致保利集团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处于对立的位置,不利于保利集团央企、国资的形象。


三、定价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值得讨论

根据保利文化披露的董事会函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36号办法”)中“非公开协议转让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交易价格须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规定。但这个判断值得商榷和讨论:根据第36号办法的定义,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本次交易中,交易主体应是中艺投资或保利文化与股份持有人,即保利文化H股股东之间的交易,即注销H股股票应包括两个行为:其一,中艺投资或保利文化购买或回购保利文化H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其二,中艺投资或保利文化注销该等股票。因此,本次交易的实质是中艺投资或保利文化通过不公开征集方式与保利文化H股股东达成股票购买或回购交易并注销。因此,交易价格是否理应按照36号办法的规定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来厘定?

保利集团从大股东角度应进一步考虑调整保利文化的经营管理策略,如开设艺术品拍卖学院、对外开展收购知名拍卖公司、剥离影院广告等重资产业务等,通过经营策略调整和资源整合来做大做强保利文化,推动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而非简单的进行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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