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每日资讯

20231018


创新层

01  江平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授信》。公司拟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1505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由夏江平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及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基础层

01  卫星定位: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关于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定于2023年11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3.董事任命公告

鉴于公司董事江培舟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增补刘龙辉先生为新任董事。

任命刘龙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任命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02  高士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6月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6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就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0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福建”)签订《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上杭县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改造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中移福建签订《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上杭县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改造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变更。

2019年11月10日,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并将设备送至乙方,并且项目至今已使用多时,然而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项3036000元。原告已多次催款,被告一仍未付款。

综上,被告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到期合同款3036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一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被告一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一人股东,依法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裁判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36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2、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二审情况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开庭审理。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3年10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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