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国际(00058)发布公告,于2023年11月15日,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威金融管理接获来自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先前代表新威金融管理行事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法定要求偿债书(第二份法定要求偿债书),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要求新威金融管理支付金额75.4万港元(经修订未偿还费用),即新威金融管理就先前获提供的法律服务结欠的到期未偿还费用。如首份法定要求偿债书公告所披露,第二份法定要求偿债书项下所申索款项乃指法定要求偿债书项下的经修订申索款项。

第二份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新威金融管理于接获第二份法定要求偿债书日期起三个星期内清偿经修订未偿还费用,否则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可针对新威金融管理提出清盘呈请。鉴于经修订未偿还费用存在争议,集团目前正就第二份法定要求偿债书项下有关申索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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