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NASDAQ|JFU)$  

执行(2023)陕05民终1934号判决书:关于玖富公司的操作模式:一方面,玖富公司向投资用户展示的投资产品,从内容到形式与银行发售的金融理财产品相类似,足以使投资用户认为与其直接发生借贷关系或投资理财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玖富钱包的经营者。另一方面,其通过与投资用户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中约定其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既不承担清偿责任,也不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所展示的要约内容与其和投资方所签合同的要约内容不一致,投资用户均进行了承诺,在此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玖富公司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为玖富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玖富公司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字体很小、条款众多、内容冗长、晦涩难懂,普通人通读一遍尚且困难,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理解该条款的涵意。大多数投资用户会基于对玖富公司所展示产品的信赖,忽视该协议条款内容,直接予以确认。玖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屈XX进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并无不当。

第二,按照玖富公司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资金存管合作协议》,华夏银行针对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开发的系统,玖富平台与该系统对接后,华夏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出借人、借款人等资金账户均为华夏银行依照上述协议约定在玖富公司在该行专门设立用于网络借贷资金的结算账户(亦称汇总账户)项下为每个出借人、借款人等分别开立的专门用于网络借贷资金核算和记账的虚拟子账户。屈XX通过玖富公司平台充值的资金全部进入其在存管银行华夏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中,华夏银行通过出借人(屈XX)的授权指令将充值资金直接支付至借款人的个人存款账户。本案中针对屈XX出借的款项,玖富公司为其随机选择的借款人数为不特定多数,遍布全国各地区,每人的借款金额从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未向屈XX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如借款人逾期未予还款,屈XX客观上无法向如此庞大的借款人群主张权利。同时,玖富公司向屈XX选择的借款人中,其中一部分为受让他人未获得清偿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客观上为逾期不能清偿的不良债权。且玖富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第3.5条约定,“玖富公司按照协议第七条债权转让约定在封闭期届满后申请自主转让债权或授权该公司通过系统提交转让申请,该公司仅提供转让信息撮合服务,不参与也不保证转让成功的时间与价格,如转让未达成,对方仍需持有债权直至协议到期。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持有人在封闭期届满时未成功转让债权,持有人均放弃追究玖富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相关风险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玖富公司如此操作,也充分说明了屈XX充值出借款与玖富公司网络平台系统自动选配指令存管银行划转出借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是玖富公司利用平台交易优势将自己的出借交易风险转嫁给屈XX的行为。屈XX不能知悉借款人的信息,也不能选择借款人进行交易,其被动的接受无法主张权利的庞大借款人群,其作为交易一方主体,不能选择和知悉借款人,无法规避和防范风险,按玖富公司设定的交易模式有违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本案的实质是屈XX以订购金融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玖富公司运营的平台充值出借资金,其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玖富公司又将该资金出借给实际借款人,玖富公司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另一借贷法律关系,因玖富公司对出借资金管理失控,资金未收回,导致玖富不能按时向屈XX还款。故一审法院判决玖富公司向其清偿借款本息并无不当。孰是孰非,法院已经给出了公正判决,(2023)陕05民终1934号案件出借人的案款也已经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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