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创环境(SZ872515)$
原告:xxx,男,汉族,1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住所,联系电话:1。
被告1:x锡融畅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89502653,住所无锡市广益路208号F730,法定代表人:x俊雄,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x510-6879399;5052257666;8601481188。
被告2:江苏x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住所江苏省x兴市绿园路100x号金汇大厦19F,法定代表人:x海民,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3921314186;x510-87976888;8961506555。
被告3:x海民,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系江苏省x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江苏省x兴市芳桥镇夏芳村芳扶路9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2回购被告1代持的原告所有的壹万股股份(每股9元),股本金计人民币9万元,违约金18000元,计108000元。被告1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额。被告2与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被告1承担逾期返还股本金的利息14449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股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被告2与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委托被告1分别在2020年8月27日和2020年9月2日,向被告2以每股9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2壹万股股权,原告将出资额9万元整,汇划至被告账户,该股权实际为原告所有,由被告1代持。
2020年8月8日,被告1向原告作出承诺函,如乙方转让上述持有股份,承诺无条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合进行过户等。如果企业没有完成上述承诺任何一项,汇丰投资公司按照不低于转让价格回购股份,回购条件成立之日起90天内向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同意配合一切回购手续。
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关于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为甲方,被告1为乙方,被告2为丙方,被告3为丁方,约定“丙方和丁方共同承诺启创公司将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启动精选层企业挂牌或IPO上市工作,具体手续以公告为准。”,“如果企业未完成上述承诺任何一项,控股股东承诺向汇丰投资公司或受让的认购方回购股份。”,“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争议可以提交甲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经查,被告2未能按约定期限上市,被告1也未尽到该股份回购之义务,必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仅应返还股本金9万元,还应支付违约金18000元,以及逾期返还原告股本金的利息损失14449元(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11月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4倍计算),剩余利息从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股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被告2与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精神,特向贵院提出上列诉求,恳请依法公断本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4年4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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