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讯通存在如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股东减持未及时披露
2022年5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作出〔2022〕12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对王淑平、北京沃土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认定原股东王淑平、股东北京沃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王淑平、北京沃土,系易讯通实际控制人杜栩的一致行动人。2021年11月25日,王淑平减持易讯通股份,持有该股比例从1.18%到0.74%,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45.05%到44.61%。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将持股情况变动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于11月26日及11月29日继续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直至为O;2022年3月15日公司补充披露了该股东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持股情况变动公告。2022年3月7日,北京沃土减持易讯通股份,持有该股比例从10.08%到9.98%,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从40.01%到39.91%,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将持股情况变动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于3月11日至3月16日的交易日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至9.7%,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为39.63%。2022年3月14日公司补充披露了该股东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并于3月16日进行了更正。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静默期内王淑平和北京沃土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从45.05%变动为39.63%,持股比例达到45%、40%时未暂停交易。王淑平和北京沃土跨线交易及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违规。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15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王淑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贷市场诚信档案。给予北京沃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5月27日,易讯通发布《关于王淑平、北京沃土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43),记载:易讯通收到全国股转公司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给予王淑平、北京沃土纪律处分的决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为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违规。
2022年06月30日,易讯通发布《关于王淑平、北京沃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二、年报存在会计差错
2022年7月4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作出《关于对易讯通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记载:易讯通有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4月29日,易讯通更正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0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应收账款等多个会计科目。调整影响2020年净利润34415878.49元,调整前2020年净利润52117323.4元,调整后2020年净利润17701444.99元,调整比例为66.04%;调整影响2020年净资产109539950.60元,调整前2020年期未净资产362496496.72元,调整后2020年期未净资产252956546.12元,调整比例为30.22%。易讯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栩、财务负责人李德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易讯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杜栩、财务负责人李德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2年11月22日,易讯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北京市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三、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杜栩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2022年10月27日,易讯通发布《关于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杜栩、王松利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8月,易讯通实际控制人杜栩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23,937,975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3.07%,包括本次被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22年9月28日,易讯通补充披露了上述股权被冻结事项,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年06月30日,易讯通发布《关于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沃土公司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累计金额为794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该事项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2年06月30日,易讯通发布《关于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宁波晨晖盛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栩和公司提起诉讼,金额超过6057.21万元。该诉讼公开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判决书出具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前期财务做了重大变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严重误导投资者,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股的受损投资者,有权索赔。目前索赔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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