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如果矿权到期未延续,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处理:
注销申请: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采矿许可证正副本。1
法定时间:注销申请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地核查。2
公告与缴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并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刊登在至少一种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下省级以上报纸上。采矿权人需在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完毕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出具采矿权注销证明文件,完成采矿权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责任承担:如果采矿权人在矿权到期后未办理延续手续,意味着主动放弃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这种情况下,采矿权灭失,附之采矿权之上的抵押权也应当消灭。该等情形下,采矿权人主观上放弃了对权利的行使,客观上造成了权利不能延续的状态,该等责任应当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3
特殊情况:如果采矿权人在办理延续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如需要重新调整开采设计方案),导致未能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完毕延续手续的,应当支持“采矿权有效期届满至办理完毕延续期间”抵押权有效。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于被列入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禁止开发矿产资源区域的采矿权,到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延续。4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矿权到期未延续时的处理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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