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SH600666)$ 新“国九条”强调,应退尽退,及时出清,对此ST瑞德的股友们都非常赞同。
既然你国资控股人,签字盖章的资产注入(替换严重巨亏蓝宝石业务),不肯执行。
既然你原大股东,签字盖章的业绩补偿,不肯落实。
也就是说,ST瑞德,上次重整双方答应的必须条件,双方都没有做到。
换句话说,就是上次重整,因重整双方,完成不了,答应的必须条件,导致上次重整归于失败。虽然,原大股东被现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8亿业绩补偿支付!但是更重要的是,现大股东并没有要求自己按签字盖章协议,注入资产置换掉原主业巨亏的蓝宝石业务,才是上次重整失败最大因素!
那,应退尽退,没得话说,必须对ST瑞德执行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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