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65 号主要内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厚霖先生、李晓东女士、李伟森先生、刘桂娟女士、熊志勇先生: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恒信玺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恒信玺利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恒信玺利通过修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的方式虚增银行存款,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虚增存货,通过虚构与加盟商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利
公告编号:2024-003
润,通过账外列支人工工资、店铺租金等管理费用的方式虚减费用,导致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我会认为,恒信玺利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层挂牌(后调整至基础层,现已终止挂牌)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 2013 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恒信玺利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2019 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恒信玺利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 2021 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以下简称2021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21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二人组织、决策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伟森时任恒信玺利董事、总经理,知悉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桂娟时任恒信玺利董事、董事会秘书;熊志勇时任恒信玺利财务总监。二人知悉、参与、配合实施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4 月 28 日,恒信玺利发布《股票因不能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而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未能在 2023 年 4 月 28 日前按规定披露 2022 年年报,公司股票将于2023 年5月 4 日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牌。
公告编号:2024-003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恒信玺利仍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我会认为,恒信玺利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李伟森时任恒信玺利董事、总经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三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未勤勉尽责,是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桂娟时任恒信玺利董事、董事会秘书;熊志勇时任恒信玺利财务总监。二人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亦未勤勉尽责,是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及对账单、财务账套、虚假三方借款协议、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对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二、对李厚霖、李晓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二、对李厚霖、李伟森、李晓东、刘桂娟、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二、 对李厚霖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三、 对李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四 、对李伟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 、对刘桂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六 、对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公告编号:2024-003
此外,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二人连续多年组织、决策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恒信玺利连续七年年报及 2022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李厚霖、李晓东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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