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重新上市
10.9.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
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0.9.2 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
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和第
10.5.6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的五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公司提交重新
上市申请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者
更正公告;
2.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
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
人员。
— 132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
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
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
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
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已对前述
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
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10.9.3 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退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
作,或者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自其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10.9.4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
申请。
10.9.5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
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本所申报。
10.9.6 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和其他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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