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人寿”)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金融素养为目的,宣传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行业持续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新政策,强化“消费者适当性”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究竟什么是“适当性”原则、消费者又该如何利用“适当性”原则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通常来讲,“适当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其服务与客户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对应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产品进行分级管理并相互匹配,以提高产品的“适当性”。
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便于消费者进行投资选择、让消费者买到更合适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销售前、中、后各环节履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良好秩序。
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最近收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电话推销,推荐他购买一款高额的寿险产品。在电话中,销售人员声称这款产品的保障范围广泛,回报丰厚,并且非常适合张先生的需求。张先生虽然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但对于这款产品的具体细节并不清楚。他向销售人员询问了一些问题,但销售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不断强调产品的优点和回报。最终,张先生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购买了这款寿险产品。然而,在购买后,他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自己并不了解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和细节,而且这款产品的保费远高于他的预算。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没有遵循“三适当”原则。首先,他们没有向张先生提供适当的产品,没有根据他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他的保险产品。其次,他们没有采用适当的销售方式,没有向张先生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提示,而是使用了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最后,他们没有选择适当的销售对象,向不具备购买能力或保险需求的张先生推销了产品。
大都会人寿友情提醒金融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让保险更好地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是选购保险需选择正规渠道。金融消费者选购保险时,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切勿通过非正规渠道选购保险产品。同时还应注意防范以保险为名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的风险,若对销售机构或人员有疑问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确认。
二是选购保险需选择合适产品。金融消费者选购保险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勿受“更高收益”等诱惑,购买或换购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同时还应注意,签订合同时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
三是办理业务应注意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金融账户等,不轻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泄露或买卖,线上、线下投保务必做到本人确认,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四是应依法维权、警惕“代理维权”风险。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时,请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提出诉求,不可轻信不法分子虚假承诺,切勿受怂恿参与违法违规活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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