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11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山东步长制药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蒲晓平予以监管警示。此次监管措施是因为步长制药未能按照要求及时回复上交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并逾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5月15日,上交所向步长制药发出工作函,要求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然而,步长制药在第10个交易日申请延期,并于6月12日和6月17日进一步申请延期。直到6月28日,步长制药才披露对工作函的回复。由于未及时回复监管工作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步长制药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时任董秘蒲晓平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规情节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多个条款,包括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和第4.4.2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1.7条,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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