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对比被告主张的揭露日2015年6月5日:金亚科技股价八日缩量跌停,但在随后两日出现17.27%的反弹(10日累计跌幅49.5%)。而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为2018年6月26日:金亚科技复牌立即出现了极端罕见的断崖式的九个连续一字缩量跌停板,并且随后两日继续累计跌幅达到11.48%(11日累计跌幅65.6%),跌幅远大于三年前的财务造假立案调查公告日。很明显:如果金亚科技欺诈上市早已在三年前被揭露并广而告之,是不可能在三年后产生如梦初醒般剧烈下跌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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