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SH603613)$  

国联股份处罚结果推测

 

随着案件落地渐行渐近,问题来了,国联最终是否会受到处罚,或者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结论三点:国联没有ST风险,大概率要被罚款,也许会免于处罚。

第一,国联股份没有被ST的风险。

先说答案,我认为,不会。

国联股份财报基于真实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利润真实,这一点,已经无需赘述。如若还有疑虑,就去学习一下立信的回复函。也就是说,国联股份已经基本排除实质性的财务造假。

证监会前期披露的被ST的案件中,有许多因为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而被认定为虚假记载的案例,比如中泰化学、冠农股份、易事特等等。他们将不应该使用净额法的业务,故意错用总额法,有的是为了完成收入考核业绩做大营收,有的是为了配合减持做大营收美化报表,主观故意不一而论。具体业务中,也不乏“瞬时交易”业务,有他们负面案例在前,为市场中理解国联带来了迷雾和阴霾。

我要旗帜鲜明地说,不要刻舟求剑。国联和他们区别明显。

注册会计师的共识是,赚取购销差价是总额法的商业实质。

国联股份的贸易平台业务,就是赚取购销差价,因此符和总额法。后来更改为净额法的,有两个部分,一是由于产业电商平台特点,部分有实物转移交易,过程单据不够充分,这一部分通过立信和国联的自述,交易真实且本来就完全符合总额法,处于谨慎改为净额法,大家基本没有疑议,不担心虚假记载风险。二是国联的瞬时控制权交易部分,大家担忧,会被监管认为,不应当使用总额法。

贸易的瞬时性特征并不影响对总额法的定性。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是主要责任人,应当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并不由是否是“瞬时控制权交易”的形式决定,而是应当通过商业实质来判断。

证监会查处的案例,把基于代理人身份的瞬时控制权交易,认定为错用总额法,定性为虚假记载,这是恰当的。而在虚构交易中,瞬时控制权交易更是为达成虚增营收目的的便捷手段,当然更应当被认定为虚假记载。

而国联的瞬时控制权贸易,是在基于赚取购销差价的真实商业实质下,货物正常的交付方式之一。这一部分,依然是赚取贸易差价的商业实质。因为国联的瞬时控制权交易和其他运输方式交易一样,都是“多对多”的商业模式,即,一个供应商对应多个采购人,一个采购人对应多个供应商,商业模式就是赚取购销差价,公司能够左右商品定价、对商品质量负责、承担存货风险,本就是主要责任人,使用总额法并无不妥。(参考2023年度玻多多瞬时交易部分净额法收入为负,进一步证明他是承担了风险的,实质上是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理人)。国联2019年上市,当年已经有瞬时交易业务,通过了严格的上市审核和审计,后面几年,也通过了立信的年度审计,这些都说明,国联股份瞬时控制权交易使用总额法并没有错,不存在错用。

既然使用总额法没有错,那为什么要改呢。从亨通、厦门建发等企业纷纷公告,要将瞬时控制权交易部分由总额法修改为净额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监管的倾向。

上市公司监管,既强调会计方法的正确性,也强调可控性,相比于总额法下全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净额法下只确认很少的收入,总额法还会涉及到“空转”贸易、虚增经营规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附带问题,净额法显然更具有可控性,也更符合监管导向。

从披露的案件看,监管的这一导向并无疑是有现实基础的。易事特等公司,就是钻了总额法的空子。

但是净额法也有其局限性,实务中争议很大。比如,像国联股份这样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商业模式,核算贸易收入,瞬时控制权交易使用净额法,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应付是否需要抵销后列示、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流入和流出是否需要净额列示因此,是否使用净额法,对于国联股份等许多公司来说,在会计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我想,这也是几年了,国联没有第一时间,迎合监管,改为净额法的原因,厦门建发到今年都还没有改,前不久也被监管指导了。

由于实务中激烈的争议,许多专业的注册会计师认为,从商业实质和准则判断综合考虑,除去一些将购销贸易作为主营业务板块,明显通过提前锁定货物和价格而赚取差价的贸易之外,大多数“具有瞬时性特征”的贸易,都可以视为企业未实质性取得供应商货物的控制权,应定性为代理人角色进而对贸易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从而降低财务造假风险。

而国联的不同就在于,他本来就是以购销贸易平台作为主营的业务板块。他可选择总额法,也可以选择净额法。现在他依从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需要,出于更加谨慎的原则,将这部分收入按照净额法入账。所以,在回复函中他将瞬时交易部分这样表述为“有可能是代理人”而不是表述为“是代理人”。实质上,在专业会计界,特别是非上市公司的大宗贸易瞬时交易业务中,依然存在有的选择总额法,有的选择净额法的情况。

综上:国联瞬时控制权交易部分使用总额法并没有错,净额法更加谨慎,总额法改净额法不是造假,不是错用,并非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记载,从而被ST。

还有的群友说,我也认为国联股份总额法改净额法是会计选择,不是错误,但是现在监管从严,担心……。我想说,监管从严,不等于监管从错!

此外,《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指出,同类案件需要具备可比性。从建发的交易规模看,他瞬时交易部分交易额绝对不会比国联小,但到如今,都没有被立案,大概率是因为国联探路在前,给了监管更加深入的思考。不可能同类情况国联重判而建发毫发无损。

第二,国联股份大概率要被罚款。
为什么我认为国联大概率要被罚款呢?
因为国联还是有错在先的。
他的错误,其实,上交所和北京局的相关文书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
  核心意思省流版: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结合前述第一点,为什么信息披露不准确,我猜监管表述可能包括:未能及时谨慎选择恰当会计方式,导致多起财务信息数据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在多次提醒后,2022业绩预告不谨慎,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197条第一款规定。
国联股份会收到什么处罚呢?我判断,国联股份大概率会被罚款,幅度限定在《证券法》197条第一款的规定之中。定格500万罚款
此外,国联股份也有一定的可能,被定为误导性陈述,但我认为比较牵强,概率不大。即便被认定为误导性陈述,也不过是定格罚款的幅度从500万提高到1000万。只是后期面对股民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麻烦一点点。
第三,国联股份也许会被免于处罚。
根据即将施行的《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不要预期太高,暂估国联股份没有这样的幸运,这一点暂时不展开。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