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至7月7日期间,温州某口腔门诊部因屡次违规,连续收到三次行政处罚,三次处罚共计罚款35000元。


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罚通报,该门诊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以及未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名)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被处以罚款20000元并没收涉案的一次性吸唾管(弱吸管)12支的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医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类行政处罚案例:



 

嵊州乐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25000元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48支口镜的行政处罚。


绍兴某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奉化某口腔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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