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木莯

来源 | 信贷风险管理


在银行风险管理三道防线体系化建设中,银行信贷岗位客户经理属于第一道防线,对于信贷风险的管控起着至关重要的前沿作用。


当银行客户经理“疯狂”起来,不能够“坚守底线,恪守职责”的时候,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多种犯罪便会彼此交织,错综复杂,甚至出现数罪并罚的问题。

L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2023)甘0902刑初192号)具有典型性:银行客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贷款最终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便会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银行客户经理为掩饰、隐瞒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其行又会构成洗钱罪。

 01 

基本案情之“违法发放贷款罪”部分

Q银行客户经理L某连续三年违法为M黄金公司办理黄金租借业务及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5000万元

(一)第一年违法为M黄金公司办理黄金租借业务:2014年11月26日,Q银行为M黄金公司办理两笔共计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

L某作为该笔业务客户经理,直接负责该笔业务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及流程申报、资料收集等工作。在工作中,L某违反国家规定,在贷前调查时,不认真履职,导致本不符合信贷准入的M黄金公司带病准入;在信用等级评定时,人为干预、提高了M黄金公司贷款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在上报审批时,以失真数据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为依据,虚增抵押物价值,使抵押物价值从申报材料中看可以覆盖贷款本息,从而于2014年9月23日,经省分行审批,附条件同意给予M黄金公司20000万元信用额度,期限为1年。

授信额度批复后,Q银行在未全部落实省分行提出的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与M黄金公司签订黄金租借业务协议。2014年11月26日,Q银行为M黄金公司办理两笔共计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11月27日、12月3日,省分行核算中心向M黄金公司划拨贷款共计14969.576233万元。M黄金公司使用虚假购销合同向Q银行申请受托支付,Q银行在未对受托支付款项用途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向Y矿业公司等F某名下企业完成受托支付11900万元,Y矿业公司收到资金后,随即用于归还其在L小额贷款公司的8000万元贷款。

(二)第二年违法为M黄金公司办理黄金租借业务:2015年11月10日、25日,Q银行先后为M黄金公司办理两笔合计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

2015年9月,M黄金公司黄金租借业务即将到期,L某作为经营岗位责任人,明知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存在还款风险的情况下,在原有虚构的2014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等授信条件的基础上,继续为M黄金公司继续申报黄金租借业务授信额度15000万元。

2015年10月,经省分行审批,同意给予M黄金公司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授信额度。

2015年11月10日、25日,Q银行先后为M黄金公司办理两笔合计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贷款发放后,M黄金公司用于偿还2014年度黄金租借业务贷款及D公司借款。

(三)第三年违法为M黄金公司办理流动资金贷款:2016年11月15日、18日,Q银行先后为M黄金公司办理两笔合计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2016年9月,L某挂职Q银行Y支行副行长、党支部委员。同年10月,M黄金公司在Q银行的黄金租借业务即将到期,L某以Q银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身份,在明知M黄金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生产不连续、重大风险已进一步显现的情况下,再次为M黄金公司申报15000万元信用额度,后经省分行审批,决定以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接黄金租借业务。

2016年11月15日、18日,Q银行先后为M黄金公司办理两笔合计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款发放后,M黄金公司用于偿还2015年度黄金租借业务贷款及D公司借款。

2017年8月,M黄金公司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不能还本付息,最终形成不良贷款。截止2019年10月15日,贷款余额14991.491661万元,欠息2137.017814万元。

信贷启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贷款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环保达标和特许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等关键外部信息,提高对特定行业生产型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的敏感度。

例如本案例中,S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M黄金公司(X金矿)采矿证已于2012年11月19日过期,其进行矿山生产活动,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S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函、S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等,证明N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X金矿于2012年5月11日16时10分许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起事故隐瞒不报达1年;S县M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X金矿于2012年11月24日上午9时左右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起事故隐瞒不报达6个月。

M黄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至2016年共向县环保局出具X金矿停产的报告或证明14份、环评相关文件等,证明X金矿从2012年至今,因各类证、照等手续问题,未进行常生产,未征收排污费及环境税。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不到位,是导致该项目出现不良的重要原因之一。

 02 

基本案情之“洗钱事实”部分

为掩饰、隐瞒市行行长信贷领域犯罪所得,Q银行客户经理L某帮忙提供账户,转移资金100万元

2016年9月,贷款企业M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F某经与被告人Q银行市行行长Z某商议,为感谢Z某在M黄金公司贷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同时希望Z某能够为M黄金公司即将到期的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继续提供还贷便利,转账100万元给Z某。后Z某安排Q银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L某找一张易于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与F某联系。L某根据Z某安排,将其舅舅M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F某。

2016年9月23日,F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D某使用D某名下N银行尾号1175账户保管的公司资金向M某S银行尾号1606账户转入100万元。收到该100万元后告知L某,L某向Z某汇报后,Z某让其代为保管。L某隧安排M某将100万元陆续取现,由L某本人及其父保管。

2017年5月,Z某以M黄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利息为名,安排L某将代为保管的100万元中的60万元转给F某。实际上,F某在收到60万元的当日,根据Z某的安排将该60万元转至B某名下G银行尾号3780的账户,B某收到该60万元后,根据Z某安排取现交给他人。

信贷启示:商业银行信贷经营,必须高度警惕信贷领域的贪腐行为及其后续的洗钱犯罪。洗钱罪性质上是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洗钱罪的构成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前提。

信贷领域存在的行贿受贿行为,与后续的洗钱行为往往存在密切联系。实务中,贷款业务的受贿人(银行信贷业务相关人员)同意行贿人(借款企业)行贿后,直接让行贿人将财物汇到受贿人指定的账户,或者交给受贿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或者按照受贿人要求进行某种投资(投资受益人为受贿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在该财物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后到达该账户,或者交给第三人,或者投资到位后,即认为受贿人对该财物开始了实际控制。

 03 

本案件的四大争议点及法院裁判思路

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洗钱罪的热点问题

(一)争议点一:关于辩护人提出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

经查,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取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违法发放的贷款是以Q银行发放的,但事实上,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是Q银行意志的体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为了限制个人滥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发放大额贷款,减少贷款风险。

而本案事实上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发放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其个人行为,并非单位意志体现,故不构成单位犯罪,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

(二)争议点二: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缺少审批环节相关资料,应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L某不属于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不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在“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虚增抵押物”等环节受Z某胁迫,按照Z某或领导授意准备申报材料,无论是黄金租借业务的推出、准入、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均不属于起较大作用的其他责任人员,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

1、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也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行为人违反此类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就应当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不按规定核实即发放贷款;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等;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本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其工作人员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导致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部分不能收回,数额巨大的情况。

2、违法发放贷款可以发生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各个环节。

根据各证人证言,L某作为M黄金公司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的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贷前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的目的之一,即为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为是否发放提供依据。

被告人L某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滥作为,未对借款人授信全流程实施全面、及时、有效管控的职责,未依法严格审核该公司贷款条件,未对调查结论的准确性、风险可控性进行严格把关,未认真履行参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保证客户评价报告及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岗位职责,导致其后各岗位书面审查时顺利通过,且在2015年、2016年,明知道M黄金公司生产不连续,还款来源为拆借资金的情况下,未做贷前调查,仅对前一年相关数据人为进行修改后上报申请,使M黄金公司贷款业务通过审核并获取贷款,造成金融机构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提受领导胁迫所为,无证据证实;所提不是主要责任人,应追究审批人责任的观点,其他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影响L某的犯罪构成。

综上,被告人L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均不予采信。

(三)争议点三:关于辩护人提出区分主从犯的辩护观点。

经查,被告人L某作为M黄金公司15000万元黄金租借业务的客户经理,听从Z某安排,负责收集客户贷前资料及授信额度、信用等级评定,与Z某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该辩护观点予以采信。

(四)争议点四:关于辩护人提出L某对F某打入100万元钱款的性质和来源不知,主观上缺乏“洗钱”故意,故指控L某犯洗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

经查,L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Z某让其找一个可控制的他人账户保管服务对象打入的钱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笔钱款的性质,且根据被告人L某的供述,其在将钱从M某账户陆续取出的过程中,对钱款的性质就已经有所怀疑,觉得应该是F某给Z某的利益输送,故辩护人所称不明知,没有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五)法院裁判观点: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洗钱罪的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先后向M黄金公司发放贷款,并造成14991.491661万元贷款最终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被告人L某为掩饰、隐瞒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其行又构成洗钱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

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被告人L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且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L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L某犯两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信贷启示:银行客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贷款最终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便会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银行客户经理为掩饰、隐瞒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其行又会构成洗钱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实务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取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不按规定核实即发放贷款;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等;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其他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影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文中观点系作者自身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不代表消金界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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