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SH603737)$  有钱,但不给你,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只要满足这一条件即可提起申请(但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受理),而该条件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具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在于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第二个维度在于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两个维度居其一即可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

第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不抵债


通常,判断企业资产与负债比例关系的文件是资产负债表,特别是在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时,法院一般会以债务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作为认定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主要依据。

但当利害关系人对于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编制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依据,而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用中介机构更具公信力的相关材料作为认定企业资产负债比的依据。

最高法民二庭认为,随着破产法解释(一)的出台,《破产法》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内涵被明确,“资不抵债”这一要素已经基本失去了在破产原因认定中的作用。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文第三部分对61个破产重整申请案例的统计中,显示“资不抵债”仍然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重要因素之一。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时,仍可以通过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从而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一,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或者变现就意味着破产倒闭,无法清偿债务;

第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老板、高管跑路),无法清偿债务;

第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第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转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第五,其他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4)破产重整申请的特别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可以以下面两张图概括:

可以申请清算/和解/重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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