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到聚光灯关注?医保支付方式正在经历重大的变革。经过数年实践,DRG/DIP已经对临床诊疗方式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其重要程度不亚于集采、国谈等政策的实施。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收官之年,2.0版本的发布,预示着一个新征程的锚点——所有的争议和质疑,官方都会听到,并且会不断自我完善。这场自上而下、重构产业逻辑的改革,方向只有一个,那就是向前。
三年行动收官之年
DRG和DIP代表了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两种"打包预支付"模式。DRG是一种“舶来品”,已有丰富的国际使用经验,中国自2019年起开始试点;而DIP则是中国自制的“特色版本”。
早在三年前,国内就启动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行动,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有超九成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作为“收官”之年,截至今年年底,DRG/DIP全国覆盖的进度条会拉到100%。
关于DRG/DIP版本的推进,据现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DRG付费改革试点初期,我们推出了1.0版分组方案,建立了全国统一技术标准。试点期间,对1.0版进行了微调,推出了1.1版分组方案。目前,各地普遍使用的是DRG 1.1版和DIP 1.0版病种库。由此可见,DRG/DIP并非僵化的标准,而是一个持续进化和完善的体系。本次推出的2.0版本,标志着这一进程的更进一步,但绝非终点。
除外机制、优先支付释放利好信号
DRG充当了诊疗行为“指挥棒”的作用,因此,2.0版本除了分组的完善,一些字里行间释放的友善信号,也值得重点关注。而过去几年,支持创新药械技术进入临床的举措,多是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性行为,这次新版DRG总领性文件纳入“除外机制”,意味着下一步全国性的实质性动作或有望落地,利好广泛的创新药械技术企业。
此外,为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医保进一步释放“基金预付”的友善信号。针对医护人员因DRG/DIP亏损而遭受工资扣除的不当现象,《通知》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应将DRG/DIP支付标准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限制或与绩效分配直接关联。实际上,这一问题部分源于医院绩效薪酬考核体系的不当设置,而不应当单纯归咎于医保支付政策。
总而言之,医保支付方式本质上是项系统化工程,承担着推动医疗行为合理化和规范化、确保医保基金长期稳定运行的双重使命。随着其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带来的恰恰是越来越强的确定性,行业大势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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