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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9年3月29日,徐某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无偿搭载了乘客沈某,在行使致某交叉路口后与蒋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乘客沈某受重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徐某、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万余元。在此次事故中,对于好意搭乘他人的徐某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
徐某应承担责任,但徐某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徐某被交警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徐某无疑应当对沈某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应该怎样赔偿呢?徐某无偿搭载沈某,与沈某系好意搭乘关系,沈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虽有责任,但其承担的责任应当减轻。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及第1217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沈某损失;若不足,由承保徐某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若商业三者险仍不足以赔偿沈某损失,或者徐某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由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应当减轻。实践中法院一般减轻责任人3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的一个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无偿性是核心构成要件,如果乘坐的是营运车辆,如出租车,或者乘客支付相应对价,那么驾驶员很难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乘客愿意冒全部的风险,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但驾车人和乘车人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者:段琼,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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