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八不准”
一不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二不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机构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四)窃取或者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不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七)滥用交易佣金分配权利,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期货公司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直接或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不准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侵占或者挪用托管资产;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直接或间接为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纵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基金管理人借用基金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四)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不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二)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务的基金产品数据、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
(四)协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虚假材料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不准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虚假、误导性评级、评价、评奖等;
(二)在不同投资者、不同产品间提供明显有违公平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三)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四)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服务机构,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除外);
(五)未经严格论证,改变挂钩其他金融工具指数或者被用作市场业绩基准的市场重要指数的编制规则,串通相关方操纵指数计算价格、证券估值、债券收益率曲线、债券隐含评级等;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不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律管理职能;
(六)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八不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内容来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0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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