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披露的一份涉及基金“老鼠仓”的罚单,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

罚单显示,当事人张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同时,张某控制了一个叫“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并在上述时间段内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期间,“闫某”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罚单中提及的趋同买入,是指基金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未公开信息指导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进行与基金产品趋同的股票买入操作。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利用基金经理对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的知晓,以获取不当利益,是“老鼠仓”的一种。

“老鼠仓”在基金行业并非什么新鲜事,但这份罚单备受关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受罚者的身份。

据媒体报道,从多位业内人士及接近华安基金的相关人士处获悉,该罚单涉及的张某为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

作为一名曾经被公司寄予厚望的基金经理,张亮在事发前个人管理规模曾达到75亿元,其代表产品“华安国企改革”,在3年又280天的任期内实现收益高达231.82%,同类排名前5%。

张亮也因此获得了公司更多的资源倾斜,华安基金相继为其发行了“华安价值驱动”、“华安品质领先”等多只基金。

2022年7月15日,正处在募集期的“华安品质甄选”被各大渠道紧急停止销售,拟任基金经理张亮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消息在坊间不胫而走。

一时之间,市场对于张亮无法继续任职的“个人原因”产生了诸多猜测,毕竟新基金还在募集,基金经理却无法继续任职,这在公募基金行业十分罕见。

2022年8月6日,华安基金发布公告,“华安国企改革”、“华安价值驱动”、“华安品质领先”、“华安品质甄选”四只产品将分别由基金经理陈媛、万建军、王春、刘畅畅接任,原基金经理张亮因个人原因卸任。

至此,张亮卸任了旗下所有在管基金,并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两年后的今天,这张迟来的罚单终于给该事件画上了句号。

上海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没收张某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处以1,566.26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比十年前类似的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来看,当时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哥认为,对于张亮的处罚力度,显然是太轻了。

持有类似观点的不在少数,一些投资者表示,居然只罚这么一点,这根本就是一本万利,怪不得基金经理有恃无恐……

事实上,针对“老鼠仓”这一违法行为,挠痒痒式的惩罚很难有足够的威慑力,唯有重典以治,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氛围,包括连坐,即出现了“老鼠仓”,不仅基金经理要处罚,基金公司的相关高管和相关责任人也要一并处罚,让基金公司切实感到“老鼠仓”处罚所带来的切身之痛,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威慑力。

此前,就有基金公司因“老鼠仓”事件被停新发产品业务。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暂停6个月所有新产品、新业务申请,无疑是相对严重的处罚。即使没有到叫停业务的程度,但如果想进某些机构的白名单就有难度了。毕竟一旦出现“老鼠仓”事件,别人会对公司的风控、管理能力等方面有所疑问,而这种影响往往不仅是短期的。

反观眼下这起“老鼠仓”案,目前仅对张亮个人进行罚款和10年市场禁入,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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