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日是第九条规定,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才适用,其他情形都不适用,根本没违规。小作文居心叵测。
第二条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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