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国华网安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华网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可能有的投资者认为,这个行政监管与虚假陈述有什么关系呢。在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提到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原则: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其中第(二)提到的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即符合本条规定。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只有符合索赔条件的才可能获赔。国华网安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2022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国华网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案于2025年4月下旬之后将无法获赔,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无法再获得赔偿。因此。提醒各位投资者及时维权,切勿错过索赔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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