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记者从贵州省2024年“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整治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强化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启动仪式上,省药品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1.黄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4年4月,务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务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肖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标识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用人群等信息的黄色片状产品为假药,仍通过微信转账、快递收货等方式从肖某处购进该产品,并通过某副食品店对外销售。该产品经检验含有双氯芬酸钠和醋酸泼尼松成分,遵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为假药,涉案货值金额2000元。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6月,务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黄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康济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11月,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关于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康济药房销售过期鹿角胶的举报,该局调查核实时,发现该药店2023年11月17日将已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销售给消费者,涉案货值金额480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2月,贵阳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雷山经方苗医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药品案

2023年12月,雷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雷山经方苗医馆诊疗室药柜摆放标识名为“铁骨丸”“铁骨丸1号”等产品,现场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查,该苗医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自行配制中药制剂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5.0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赫章康仁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3年11月,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发现赫章康仁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散寒药茶”(国药准字号:Z65020178)给患者熏蒸治疗,涉案货值金额644元。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2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都匀市御药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都匀市御药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胰岛素注射笔针头”和“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涉案货值金额2.0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都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1185.2元、罚款6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贵州华夏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未按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贵州华夏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冷库的合格品区存放的肾素(Renin)测定试剂盒等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涉案货值金额0.64万元。另外,当事人未按照肌酐(CREA)测定试剂盒标示的贮存温度2℃-8℃进行贮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5月,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贵州塑颜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贵州省药品监管局接相关部门的线索通报,发现贵州塑颜康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塑颜康小颗粒海藻面膜。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塑颜康小颗粒海藻面膜未在上市销售前向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涉案货值金额1.1万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2月,贵州省药品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11035.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凤冈县小庆泥膜馆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2024年3月,凤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凤冈县小庆泥膜馆未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产品备案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从微信、美团等网络平台上购进生理盐水、海藻粉、珍珠粉等原料,按照一定比例自行配制成名为“草本美肌海藻面膜”“中药面膜”的化妆品,并将自制该两种化妆品通过拼多多平台对外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786元。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凤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记者:罗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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