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通达1(SZ400248)$
经传统财产查控及总对总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瑞国银行存款156200元以及被执行人宁夏中自光伏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元,对被执行人宣瑞国、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宁夏中自光伏组件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兆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兆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有83195889.1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国栋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苏日娜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 强
书 记 员 冯宇泽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